作者:新快报 日期 : 2011-07-06
三水市委原副秘书长陈仲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贪污219万变受贿10万
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 实习生 区倩敏)近日,原三水市委副秘书长陈仲文职务犯罪案出现戏剧性的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改判陈仲文有期徒刑15年,改变了本案一审判决对陈仲文贪污罪的定性和“死缓”的量刑。
一审:贪污219万余元,被判死缓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3年至1994年间,时任三水市农业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陈仲文在陆永辉(时任三水市三建公司303工程队负责人)承揽其主管的三水市城发房产开发公司康乐新村等工程期间,伙同他人骗取公款人民币219.0690万元。并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陈仲文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贪污罪证据不足
陈仲文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1993年10月间,陈仲文多次应陆永辉之邀参与赌博,两人共输人民币13万元,赌款均由陆永辉支付。陈仲文为偿还陆永辉的人情,先后多次在陆永辉所在公司呈报的工程单据上签名。陆永辉在1994年8月间送给上诉人陈仲文3万元,1993年8月和1994年3月,陈仲文先后两次在澳门收受陆永辉所送的港币共5000元。陈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省高院同时认为,陈仲文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省高院终审判决陈仲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