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明等涉嫌贩卖毒品案之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疑贩毒两被告人当庭释放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作者:广州日报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马勇明等涉嫌贩卖毒品案之

证据不足 疑罪从无 疑贩毒两被告人当庭释放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经办的马勇明涉嫌共同巨额贩毒案于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这一判决经《广州日报》等媒体作了报道。《广州日报》报道内容如下:

证据不足 疑罪从无

疑贩毒两被告人当庭释放

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月华)被指控贩卖毒品1万多克,犯下重罪的被告人马勇明、马建国终于在昨天等来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因被指控的犯罪证据不足,宣告两人无罪。被当庭释放的两名被告激动异常,声称正因为法院依法采取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他们才重新获得自由身。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在,被告人马贤、张才同被告人马建国、马勇明在广州市华海大厦1310房间密谋由马建国、马勇明以每克人民币85元的价格卖给马贤、张才海洛因,在当天下午6时左右,被告人马贤、祁伟在广州市南方大厦轮渡码头附近从马勇明、马建国处交接得海洛因30块后,藏匿在梅园西路附近17号之一梅园阁601房。因此,被告人马勇明、马建国被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针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马建国的辩护律师提出:指控马建国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马贤、张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马勇明的辩护律师则更进一步指出,指控马勇明犯罪的证据只有马贤、张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且在法庭审理时,他们也对以往供述予以否认,又缺乏物证、书证等证据,证据不足,法院应采取“疑罪从无”原则,对马勇明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疑罪从无”的辩解,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贩卖1万多克海洛因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从而当庭宣判两被告无罪。据被告马勇明的辩护律师在庭审后说,此案恐怕是建国以来涉嫌共同巨额贩毒犯罪案件中被判无罪的第一案,而法院能够采取“疑罪从无”原则,真正体现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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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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