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章涉嫌奸淫幼女案之律师意见书(四)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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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章涉嫌奸淫幼女案之

律师意见书(四)

(1999)粤广大律意字第399号

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关于陈章(男,

现将本案最新情况向贵局反映如下:陈章的父母(几年前已经离婚)在案发后,均对各自在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上作了深刻的检讨,表示要吸取教训,以后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教育,使其不致再违法犯罪。经我和家长联系,陈章所在的学校近日也表示,一旦陈章返校读书,将给予其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并将与我和家长加强配合,共同帮助陈章健康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我亦将会继续关注陈章的发展,力促其顺利成长。

鉴于上述情况,我坚信陈章回归社会后,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定会改正错误,争取进步的。

衷心希望贵院继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处理少年犯的基本原则,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对陈章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无罪释放。

此致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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