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陈章涉嫌奸淫幼女案之
律师函
(1999)粤广大律意字第390号
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我受黄玲的委托和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其子陈章涉嫌奸淫幼女一案,提供法律帮助
陈章的父母(几年前已经离婚)在案发后,均对各自在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上作了深刻的检讨,表示要吸取教训,以后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教育,使其不致再违法犯罪。陈章所在的学校近日也表示,一旦陈章返校读书,将给予其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并将与家长加强配合,共同帮助陈章健康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我亦将会继续关注陈章的发展,力促其顺利成长。
鉴于上述情况,我衷心希望贵院继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处理少年犯的基本原则,妥善谨慎地从宽处理本案。陈章回归社会后,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相信是会改正错误,争取进步的。
此致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 王思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