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雨爱等涉嫌贪污、受贿案之刑事裁定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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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雨爱等涉嫌贪污、受贿案(控方庭后申请撤回起诉,无罪释放)之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3)台刑初字第302

公诉机关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导,男,195410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江门市台城镇上朗路368401房。因本案于 2003 4 14 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国平,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登嘉,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雨,女,1949211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中学,住江门市台城镇河滨中路12401房。因本案于 2003 4 14 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惠军,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聂丽,女,19528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中学,住江门市台城镇丰里8号。因本案于 2003 4 14 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剑雄,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海,男,197436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江门市台城镇环市东路40608房。因本案于 2003 4 14 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元明,广东灵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志坚,广东灵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导、雷雨、聂丽、马海犯贪污罪、受贿罪,于 2003 8 21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谭嫣瑜

审 判 员 徐宏达

代理审判员 叶洪强

00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梅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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