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益雄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之终审裁判认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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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益雄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之(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终审裁判认定:XX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719作出的

(2006)X高法刑一终字第612号《刑事判决书》摘要

 

(让我们以高度的荣誉感赞扬这上帝赏赐给人类的最神圣、最高尚的艺术礼物----辩护。虽然在辩护过程中,这些艺术悄无声息地渗透在律师的一言、一字和一行中,并不显山露水,但它却独具神奇的魅力。真正的高手会清晰地感受到它的存在;它使自由与正义的堡垒更加坚固。)

 

原公诉机关XXXX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饶益雄……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判认为,被告人钟二、周散、饶益雄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饶益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饶益雄及其辩护人提出:钟二、周散下车去伤害应武完全是临时起意,饶益雄停车时根本不知道钟二、周散停车的目的是伤害他人。饶益雄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不应当对应武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饶益雄不构成犯罪,请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

经审理查明, 2005818日晚上 20许,上诉人钟二、周散、饶益雄携带三把砍刀与钟二的姐姐钟二等人去XXXXXX村一烟店参加地下六合彩赌博。由饶益雄、钟二与庄家对单,其他人在附近接应。对单时双方发生争吵,饶益雄、钟二即离开烟草店,与钟二、周散汇合。钟二、周散、饶益雄即决定持刀找庄家要钱。饶益雄驾驶摩托车搭载钟二、周散到一电话档口去找庄家时,治安队员叶xx、黄xx发现他们带刀,即上前盘查,钟二、周散持刀威胁叶、黄二人。因未找到庄家,钟二、周散乘坐饶益雄驾驶的摩托车返回。与此同时,叶xx、黄xx即通过对讲机通知其他队员,要求注意截查。钟二、周散、饶益雄途经三社果林治安亭时,治安队员赵斯坚、应武设置路障截查。钟二指使饶益雄冲过路障,治安队员随后追赶,钟二对此极为不满,提议下车砍人,即与周散下车追砍赵斯、应武,应武因躲避不及被钟二、周散连砍数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应武系左胸部受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案发后,上诉人周散云受周散、饶益雄的指使,将三把砍刀上的血迹洗干净,并将刀藏匿在XXXX街东X巷一士多店的衣柜抽屉里。

……

对于上诉人饶益雄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饶益雄在侦查期间供述,钟二因对治安员堵截很生气而叫其停车,并非不知原因,也不是车辆没开稳自然停车;……鉴于饶益雄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协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可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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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钟二、周散、饶益雄目无国法,故意伤害执行任务的治安人员,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饶益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钟二、周散、周散量刑适当,但对饶益雄量刑过重,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饶益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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