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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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涉嫌合同诈骗及虚报注册资本被判无罪案之
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埔检刑诉〖2002〗85号
被告人王艺,男,42岁,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文化程度中专,原系某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广东省某市香洲青竹花园10栋403房。
2001年
7月
6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8月
10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艺合同诈骗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
2001年
10月
22日
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一、1995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艺在申请办理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的原某市某化工公司(属集体所有制)改制、变更登记成立某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属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使用虚假的验资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使“某有限公司”得以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1997年
11月
19日
,被告人王艺在其经营的"某有限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本省增城市某发电厂签订了2000吨进口180#燃料油的产品购销合同,并授意其公司职员李某(另案处理)于次日与广东某燃料公司了2000吨进口180CST燃料油的供货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的内容分别约定:“某有限公司”按每吨燃料油1,300元的单价销售给某发电厂等;广东某燃料公司按每吨燃料油1,230元的单价供货给“某有限公司”,实际供货量以进出口商检局核准计量的数量为准,交货之日起30天内“某有限公司”付清全部货款等。
1997年
11月
25日
至26日,被告人王艺指派李某经手,以1800吨的货量租用本省南海市和江门市两地的驳船,在广州某港二虎锚地共提走广东省燃料公司的散装燃料油1825.614吨(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245,505.2元),后以1845.27吨的数量销售给上述发电厂,从中虚增了19.656吨(虚增部分按约定单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5,552.8元)。
1997年
12月
4日
,某发电厂按1845.27吨燃料油的数量通过银行转帐共支付了2,398,851元。随后被告人将收到的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及日常开支。广东某燃料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指派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人及其公司催收货款,被告人王艺恶意回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并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签发一张日期为
1998年
1月
10日
、金额人民币100万元的空头转帐支票欺骗广东某燃料公司,致使该公司到银行承兑时被银行退票拒付。之后经广东某燃料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人交涉追讨,被告人于
1998年
1月
21日
支付了人民币105万元的少部分货款,余下1,195.505.2元的大部分货款拒不支付。199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艺为逃避法律责任,先后变更其公司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并辞去董事长、总经理之职,致使广东某燃料公司无法与其本人及公司联络,造成广东某燃料公司被骗货款人民币 1,195.505.2元至今无法追回。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
2001年
7月
5日
将被告人王艺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艺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221,058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艺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
1995年
2月
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罗彦生
2002年
4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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