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艺涉嫌合同诈骗及虚报注册资本被判无罪案之不经风雨 怎见彩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王艺涉嫌合同诈骗及虚报注册资本被判无罪案之

不经风雨 怎见彩虹

(摘自《胜者为王——与您分享如何赢在法庭》,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历史定格在,在XX中院第八庭,王艺被宣告无罪。法院最后还是顶住了省级“实权派”领导签批要保护国有资产的的压力,对本“大案”作出了公正裁决。

法官宣读最终裁定时,我看着检察官略带尴尬、无奈的表情,法官平和的脸孔以及王艺的盈眶热泪。我为王艺高兴,他终于得到公正的判决,彻底恢复了自由身,从今可轻装上阵,重新创造他的辉煌人生了。我为有良知的法官而高兴,素昧平生,不用人情、金钱,也能得到公正。当然,我亦为我这两年来的艰难地、专业地付出有很多感慨,数十次的“珠海游”,数十次的“看守所行”,通宵达旦地研讨案件资料,激烈的争论……。感性过后,我更多的是理性思考:

如果办案人员素质高一些,又或者办案人员并非基于人情、经济的原因以合同诈骗为由插手经济纠纷,本案就不会发生。在侦查阶段,我已先后两次向侦查机关出具了详尽的律师意见书,如果办案人员能认真考虑一下,此案或许不会继续。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惊讶地发现,经办检察官的态度是非常认真的,但他们的确犯了一个大忌,太过于自信和固执。他们是坚信王艺构成犯罪的,要不然就不会罕见地在起诉书里对所谓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作详尽的描述。他们肯定明白,那是靶子啊!可他们不怕,因为他们胸有成竹,“心底无私天地宽”,可完全将观点亮上台!

可是,他们一审败诉了,即使抗诉,终审也败诉了。留给我们更多的思考是何为开放性思维?何为“海纳百川,有容为大”?有资料表明,在该案宣判的同时,不少法院对此类合同诈骗案的审理,有相当比例最终被判无罪。一个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如果在司法实务中成了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借口,成了办案人员攫取“油水”的工具,这个罪名有无设立的必要,要不要修改是很值得思考的。

(此案由助手翁春辉律师陪同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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