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作者:民营经济报 日期 : 2011-07-06
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
“西湖国贸案” 追踪:绍兴中院决定再次延期审理
新闻来源:民营经济报 作者:马灿、佳佳
本报杭州“西湖国贸案”报道引发强烈反响;香港长宝公司致函特首曾荫权及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霍震寰请求关注该案,维护香港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本报独家推出《杭州“西湖国贸案”引发内地香港法系之争》的报道后,在社会各界引发强烈反响。日前,根据公诉方绍兴市检察院的建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对该案再次延期审理。而郑雄智、谢子军原所在的公司--香港长宝投资有限公司,也于近日致函香港特首曾荫权、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霍震寰,请求关注该案,维护香港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法院决定再次延期审理
,郑雄智在广州的辩护律师收到了绍兴中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寄来的《延期审理决定书》。
记者看到,这份编号为(2006)绍中刑初字第80号的《延期审理决定书》称: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郑雄智、谢子军犯诈骗罪,向绍兴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根据绍兴市检察院的建议于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案件恢复审理后,检察院再次提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犯诈骗罪一案第二次延期审理。
延审说明控方证据不足
曾成功代理过“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佛山陈锦洪案)等重大案件的知名律师翁春辉、谭伟红,就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本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建议延期审理,足可证明目前本案证据不足以定案,正确断案还需要补充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翁春辉、谭伟红律师认为,鉴于本案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涉嫌的是经济犯罪,而不是暴力型犯罪,根据目前情况,两被告人可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应会获得批准。
香港公司致函特首曾荫权
,郑雄智、谢子军原所在的香港长宝公司一位郑姓董事告诉本报记者,该公司日前已经致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霍震寰,请求曾特首和总商会关注此案,给予可能的援助。
记者看到,长宝公司在函件中称:本案的香港长宝公司、香港丰盛公司、香港长达公司的注册地均在香港,本案中郑雄智、谢子军的股权受让是香港公司股东间的内部事务,且股权变更登记地也在香港。无论这些股权转让是否意思表示真实、是否存在诈骗、是否合法有效,都应适用香港法律而不是中国内地法律。即使依据内地法律,亦是民事纷争,不构成诈骗罪。
该公司在函件中还说,“该案是个指标性事件,如处理不当,必将对所有在内地投资的港商造成权益侵害,损伤港商在内地的投资信心,派生恐慌心理,必将严重影响香港和内地的经贸交流及经济合作与发展。我们特别请求特首和香港中华总商会亲自过问此案,维护《香港基本法》严肃性、维护香港公司在内地的投资权益和投资信心。”
记者昨日致电香港特首办公室和香港中华总商会负责处理传媒事务的部门,暂时均无法获得曾特首及总商会对该函件的任何答复与回应。(编辑 玉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