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伙桂等涉嫌妨害作证及重婚案之领导签批案件的深广度是衡量社会法治程度的晴雨表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许伙桂等涉嫌妨害作证及重婚案之

领导签批案件的深广度是衡量社会法治程度的晴雨表

这是一起跨世纪的“包二奶”案,这更是一起由省级领导签批的妨害做证、重婚案。

事情缘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丈夫许伙桂“包二奶”,妻子冼志英一纸诉状闹离婚。离婚诉讼过程中,冼志英认为许伙桂非法转移财产,捏造巨额债务,冼志英大怒,一个月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许伙桂、邓梅清的重婚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许伙桂有妨害作证之嫌,遂将案件移交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至此,案情变得更为错综复杂,一案变三案:离婚案、重婚案、妨害作证案。而在此期间,冼志英先后投书给省级领导,诉说自己的遭遇,并多次到省市机关上访,要求侦查机关排除阻力,尽快结案,引起了上级领导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西江日报》及《广东新闻网》等多家新闻媒体对冼志英的遭遇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省有关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亲自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督办此案。

无可否认,对冼志英的遭遇我们表示深深的同情,对许伙桂的一些做法亦不敢苟同。但是,我们仍然接手承办了此案,担当许伙桂的辩护人,这是基于当事人的需要,更是本着律师天职而为之。

过去的已经成为历史,对本案实体上的定性是否准确,我们无需赘述。在此,我们仅从程序角度考虑。本案从一审到二审,二审之后又再审,程序环环相接。首先,本案一审由四会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而该法院却是举报许伙桂有妨害作证嫌疑的单位。众所周知,法院依法独立办案,应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进行居中裁判。由举报者负责审判,就如同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无疑是严重违反了公正审判的司法原则。其次,在本案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四会市法院已通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形式,认定许伙桂构成妨害作证罪。尽管这份《公函》既非判决书,亦非裁定书,但它盖上了四会市人民法院的印章,表明它已经以四会市人民法院的名义,认定许伙桂已构成此罪。如果由其一审审理本案,无异于先判后审,程序严重违法。第三,法院为了表示重视,其一审竟然由五位法官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毋庸置疑,这有违《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一规定。

以上种种,也许有人会归责于该法院整体法治意识不高,但是,身处其中的我们知道,有关领导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严厉查办的批示,各大报刊、杂志以及电视新闻媒体为增加卖点、追求轰动效应而添油加醋,进行人为炒作,是导致本案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偏听偏信,罗织罪名的直接动因,导致了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转化为科以重罚的刑事案件。

管中窥豹,一叶知秋。这起案件,激起了我们对当前中国对司法的监督的“度”的思考。司法独立固然是不变的准则,这不仅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司法独立并不代表司法不需要监督。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勋爵曾经说到,“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当前,我国对司法的监督具体有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及社会监督等形式,而其中以行政监督和媒体监督为主。不可否认,这两种形式的监督对我们国家的公正司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是,由于我国规范监督的法制基本处于真空状态,使得监督无限度,掉进了干预的深渊。

首先,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监督往往演绎为行政干预。实践中,行政领导们往往通过口头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打着监督的旗号,干预司法,干预审判。正如某行内人士所言,“既然是出面打招呼、批条子的,都是法官们惹不起的,我们只能照办了。”由此,我们意识到,“法官的上司只是法律”,在许多时候只不过是一种理想而已。

其次,舆论监督腐化为舆论干预。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的地位日渐突出,法院在谈到外部监督时都毫无例外地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舆论监督在认识和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一些误区,以至于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误区一:传媒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之上。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有的记者把监督权作为特权,动辄就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不加甄别地搬上报纸,舆论监督成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场“诉讼”,“原告”是当事人,“被告”是法院,而“法官”则是隐藏在暗处的记者。在这场“诉讼”中,法院的辨白显得苍白无力,而舆论的力量总是伟大的,结果可想而知。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把两者的地位等同起来,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焉存?

误区二:传媒监督范围无限制。传媒监督有其特有的开放性、自由性、广泛性的特点,而法院的审判有着其自身的保守性规则。在记者眼里一切都应该公开,而在法官心中有着审判纪律的约束,两者的矛盾自然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法官中立公正的形象因此大大受损。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记者为获取抢眼的题材,穷追猛问法官,法官一旦告之无可奉告,记者则妄加猜测,说三道四。

误区三:传媒监督道德化。法官判案断讼,依据的只能是现行法律或政策,而在记者眼中,他们更多地以道德标准去裁断纠纷,结果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而事实上,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有时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样的评判必然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满。 “媒体审判”一旦形成,必将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误区四:传媒监督利益化。有的记者带着私情、个人利益去监督,到处插手,把舆论监督变成了生财工具;有的记者为新闻“卖点”,对一些所谓的热点事件或爆炸性新闻,既不问消息来源,也不问其真实与否,只求轰动效应,新闻的真实性被严重扭曲。

由此看来,领导签批,媒体炒作,将监督演变成干预。在现实中,这问题相当严重。我们深刻感受到领导签批案件的深广度是衡量社会法治程度的晴雨表。我们期望领导签批案件这一不正常现象在中国法治进程中能够尽快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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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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