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华港电子厂诉东正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申诉案之投诉函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花都区华港电子厂诉东正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申诉案之投诉函

(该案深刻透视了垄断行业中官与商的微妙关系,是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审判、成功纠错的典范)

(摘自《胜者为王——与您分享如何赢在法庭》,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投诉函

致:南方日报社负责同志

我是花都华港电子厂厂长叶某。在此,我怀着十分悲愤的心情向贵报反映:广东省某局某处处长黄某及副处长梁某,勾结花都市某局局长江某,伪造公司印章,挪用广东省标准计量情报研究所公款50万元,冒用社会闲散人员名义作虚假股东登记,私立公司、滥用手中掌握的对计量产品及其生产厂家的监督管理权,以权经商,非法干预我厂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检察院介入调查所得的大量证据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东正公司”股东听证会的庭审记录为证,详述如下。)

我厂是国内最早生产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之一,其拳头产品HGJ系列计价器近年来在国内市场十分走俏。特别是98年初我厂领先于同行研制开发的具有打印发票、即时语音报价、超速报警自动锁表、电脑采集等多功能的HGJ-A5型计费器,更受出租行业的欢迎,一投放市场试行运行,订单便象雪片般飞来。我厂预测明年的销售量可望跃上新的台阶,将为地方经济创造百万税收。前期多年的投入将很快获得良好的回报。

然而,事与愿违,我厂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遇到一些不正常的干预。由于计费器属于计量产品,根据《计量法》规定,接受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管理是正当的必需。我厂在取得法定检测部门省某局计量测试所检测合格证后,依法向花都某局申请了生产许可证。该产品在销往广州时,受到广州市有关主管部门个别人的刁难,而花都某局盲目服从,竟将已发的生产许可证收回,致使我厂无法正常生产,眼睁睁的看着市场日渐被竞争对手瓜分,我心急如焚。经我厂多次向广州、花都两级某局据理力争,98年7月花都市某局才发还生产许可证。

在我厂与广州方面交涉过程中,花都市某某局局长江某曾为我厂出过力。也正因如此,他得知该产品可获丰厚利润,明年市场前景看好的实情。于是,他向我提出个人出资200万与我合资,当时我还以为他是开玩笑,便说:“江局,你开玩笑吧。”他说:“不,我是真的,因为花都火车站一亿多元的基建是我任花都市政府机关事务报务中心主任时抓的,包工头高佬全很讲义气,、很守信用,他现在开了个大鸿图酒家,专设了个包房在楼上,专梯上下,在里面搞什么都没人知道。我今晚带你去那儿吃一餐。”但合资的事被我婉拒。98年9月上旬的一个晚上,他介绍我与省某局某处处长黄某认识,黄带了一个东莞市搞计量产品的私企老板尹某与我商谈(据说尹的计量产品全部由黄某指定各地计量所要货),尹说要注资几百万与我合资,并暗示这笔钱实质上是黄出的,被我婉拒。98年9月中旬,黄、梁、江以及江以前的下属黄某频频找我,提出总代理我的产品。,他们几个开着进口大霸王车到我厂,说他们成立了“花都东正电子仪器有限公司”,黄某是经理,现在拿几台表去试销。在我厂由黄某签名取走几台表后,过了两天,他们在花都大鸿图洒店设好宴后,叫我去买单。江某说,黄处与我们到清远时,清远某局长亲自在大酒楼设宴款待,各地计量所一样,都是畅通无阻,销路完全没有问题。(这里交待一下,因为出租汽车计价器是强制检定计量产品,各地均由某局下属计量测试所进货统一销售)。黄某说,明年某局垂直领导,各地局长由省局任命,我是省局掌管财政的,各地某局的经费由我下拨,谁敢不听。席间黄介绍我认识在场的一个女的马某(因受贿于2000年被捕),说她是广州市公安车管所的所长,广州所有汽车车牌照都是她发放的,谁敢不听。因此,广州市的销路尽管放心。

,江某打电话叫我立即到他的办公室,并拿出他早已拟好的《联营产销出租汽车计价器的协议》要我签名,当时在场人还有他时任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时的两个下属黄某及姓朱的女干部)。我对合同提出修改,江说:“立即签,不签明天工厂关门”。朱某某也在一旁帮腔:“江局写的合同你敢不签。”对此警告,我无可奈何,迫于对方淫威,我违心地在《联营产销出租汽车计价器的协议》上签字。数日后,我了解到与已签约的“东正公司”尚未成立,“公司印章”也是黄、梁等人到东亚酒店对面的防伪刻章公司私自刻制的,所谓法人代表黄某还是在职机关干部(2000年4月辞职),根本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即于、两次致函黄某要求解除合同(有我与黄某的谈话录音为证)。中午,黄、梁、江等8、9个人在花都建设路花苑酒家设下“鸿门宴”。席间对我呵斥怒骂,要我回心转意,并声称若我坚持解除合同,便与我厂的主要竞争对手上海兴达公司合作,合力挤垮我厂,结果双方宣布终止合作不欢而散。98年11月,我厂起诉黄某要求其退回无偿取走的26台价值37000元的计价表。江某即委托律师,以“东正公司”的名义提出反诉、伪造销售证据,称我厂违反与黄某签订的《联营产销出租汽车计价器的协议》,应支付126万元的违约金。而一、二审法院置客观事实、法律法规于不顾,支持了江某一方的反诉。判令我支付东正公司违约金126万元,2001年春节前,江某又委托律师提出执行申请,法院目前查封冻结了我厂的设备和划走数十万现金。冻结了我厂的账户,使我厂无法正常生产,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离厂,使我厂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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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公司”是一个什么样的公司?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我厂与“东正公司”的合同纠纷案立案督查,主持“股东听证会”,合同一方主体“东正公司”“股东”之一黄某不敢露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和另一“股东”张某在法庭上相见不相识,面对法官质询,他们坦陈:江某以办公司为名,索要了他们的身份证、户口簿去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他们没有投资给东正公司一分钱,有关工商登记注册文件中,东正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一栏的签名及他们各自投资10余万元的记载都是假的,东正公司的经营运作如何,他们一概不知,江某才是该公司的幕后老板。花都区检察院介入此案后取得的大量证据表明:东正公司的注册资金50万元由黄某于98年10月初利用职权从广东省标准计量情报研究所帐户上划拨到东正公司办理验资手续后抽回,见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同福中路支行帐号(011-0264-0051456)。经广州市检察院技术鉴定部门文字检验,东正公司向工商行政部门申办工商登记手续有关证明文件中,“黄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为,“公司印章”也是黄、梁等人到东亚酒店对面的防伪刻章公司私自刻制的,以上证据足以证明:东正公司是江某、黄某、梁某等人挪用公款、私刻公章、借假社会闲散人员名义作虚假股东登记、骗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非法设立的私人公司。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对计量产品、计量器具生产厂家的监督管理权,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销计量产品,从中牟取非法利润,他们开办东正公司的目的,在于为其滥用职权,以权经商披上合法外衣。据悉,近年来,他们假借东正公司名义,用上海兴达电子公司的产品,打着东正公司的牌子,骗取计量产品生产许可证,然后强制性地把计量产品推销到本省部分地区,“财源广进”,每台可嫌取500多元的差价。特别是黄某长期开着进口大霸王,到各地推销。据梅州计量测试所副所长邹南章说,黄某推销计量产品是拨款到计量所,用下拨的款当推销的货款提回给他(高价结算)。据清远市计量测试所潘康荣所长说清远市的20台计费器也是采用这样的办法。花都市用这样的办法已在花都大洋车队装了20台,还有50台未装。韶关装了近千台,肇庆订装了76台,惠州装了几十台,还有很多……均采用下拨款的办法。黄某多年来都以下拨款到各地计量所,从中又由所提回部分给他。难怪2000年调黄某到质检中心当主任(副局级)他都不去,因为综合处掌管财经大权,油水饱得很。

令人不能理解的是:为何黄、梁、江等人敢伪造公章,挪用公款、违法私立公司?为何利用职权收受财物被视为受贿,利用职权奸淫妇女被视为强奸,而利用职权要挟他人签订经济合同却被法院贴上“合法有效”的标签?为何利用职权以权经商、变相贪污受贿无人敢管越演越烈?是贪赃枉法、官官相护,还是官贵民贱,弱肉强食?

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指出:“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兼有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黄、梁、江等人作为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早已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公正廉洁”的行为准则抛于脑后,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中饱私囊,发家致富的工具,其所作所为是典型的滥用职权,以权经商的腐败行为,轻则违反党纪政纪,重则触犯国家法律,比起旧社会占山为王,专事“绑票”的绑匪更令人痛恨!如果听之任之,国家公务员的“公仆”形象将受到扭曲,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将大打折扣!

目前,广州市中院已对本案立案督查,但是否提起再审程序,还是个未知数。贵报以仗义直言,激浊扬清著称,是全国最具影响力的报纸之一,在此,我们强烈要求贵报充分发挥“喉舌”作用,派记者调查此案并对这样一起明显错判的案件在报纸上予以曝光,督促法院依法再审本案!(以上所述,句句属实,如有不实之词,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材料来源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花都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调查核实,上述单位随时欢迎记者采访。)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华港电子厂

叶某

2001年11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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