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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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杨鼎金涉嫌受贿案(成功辩护,检察院最终不予起诉)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铭骑,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原系中国顶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业务三部执行高级经理,住广州市天河区熙美西街11号1101房。因本案于
辩护人王思鲁、周峰剑,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捡公二诉(2009)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铭骑犯受贿罪,于
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琳
代理审判员 庞娟凤
代理审判员 赵子明
二O一O年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