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杨鼎金涉嫌受贿案(成功辩护,检察院最终不予起诉)之
关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穗检公二诉(2009)243号案件撤回起诉后被告人刘铭骑仍被贵院无故羁押的情况反映函
尊敬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王英迪检察长:
本人是贵院立案侦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穗检公二诉(2009)243号刘铭骑涉嫌受贿案被告人刘铭骑的妻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我丈夫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贵院决定逮捕我丈夫,次日逮捕。贵院侦查终结后,于报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以涉嫌受贿罪为由,对我丈夫提起公诉。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多次会见我丈夫,发现了发现贵院经办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妥之处。对此,辩护律师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律师意见书。为谨慎起见及秉承负责的态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裁定准许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是检察院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的三种法定情形。无论是基于何种理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这至少表明了不应追究我丈夫的刑事责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我丈夫理应被释放。但是,贵院并未解除对我丈夫的强制措施,而且也未就本案提出新事实或新证据。
其实,该案并不复杂,但是,自贵院立案侦查,至今已接近一年半。由于经办人员在侦查阶段取证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导致了该案一拖再拖。目前该案已经引起了有关领导的关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虽然已经撤回起诉,但我丈夫目前仍处于羁押状态。而撤回起诉后,对我丈夫的无故羁押,贵院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均未作出任何说明。在辩护律师会见我丈夫的过程中,我丈夫坚决表示其并不构成犯罪。若本案进入公开审理,我丈夫必定会据理力争。届时无论结果如何,肯定会出现一种两败俱伤的局面。既然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贵院应依法解除对我丈夫的强制措施。即便是考虑现实国情下的司法实践,也不应将我丈夫无限期地羁押下去。目前,我已将有关情况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映,希望能够尽快释放我丈夫。而作为经办单位,我希望王检察长能够从维护检察系统自身形象的角度出发,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妥善处理本案,还我丈夫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反映人:
代书人: 律师
年 月 日
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