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杨鼎金涉嫌受贿案之辩护之道万变不离其宗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杨鼎金涉嫌受贿案(成功辩护,检察院最终不予起诉)之

辩护之道万变不离其宗

案情回顾:某资产管理公司是政府为有效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而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被告人何某是该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业务高级经理。被告人柳某是该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执行高级经理。

200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某地一栋烂尾楼卡程大厦进行抵债。当时何某并不负责此项目,其原下属藩某(另案处理)因涉嫌在该项目拍卖时收受贿赂于2005年底被捕,为脱罪,其捏造事实诬告何某收其8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因涉嫌受贿,海珠区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并对柳某刑事拘留;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柳某;经过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于由广州市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裁决准予广州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同年8月27日,海珠区检察院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为由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正文:犯罪嫌疑人何某和柳某都是硕士研究生,同为该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经理,智慧与官运亨通,可谓春风得意之时。岂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因涉嫌受贿,两人先后不幸锒铛入狱。所幸两人最终是一个缓刑一个不予起诉。在中国特色司法之下,取得如此成绩,实属不易,作为两案辩护律师的我也替他们高兴。虽然案件落下帷幕,但是两案办理过程中还是留下很多思考的空间。

一、律师的正义就是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食君之禄,担君之忧”,律师不是法治正义的化身,律师也无所谓正邪之分,律师的正义与天职应是无惧风雨,穷尽一切手段帮助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支出来实现最大化的利益,竭力赢取胜诉。柳某案中,其家属首先通过关系介绍委托了一名黄姓律师办理此案,这位黄律师曾在办案单位检察院担任要职,后来下海做律师。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柳某并听取刘一番陈述后,说出这样一句话“你没受贿,我都不相信”。当事人事后也反映,自己的律师说出这样的话让其不敢再相信。事实也确实如此,此律师曾多次劝其认罪伏法,泯灭了律师的正义,错位了委托人身份。此乃乱臣贼子是也!信任之基被打碎,分手在所难免。

我曾经说过,找好律师是上策,不找律师是中策,找蹩脚律师是下策。因为蹩脚律师根本不会考虑案件性质、当事人有罪无罪而一味劝奉认罪伏法减轻量刑、一味想着让媒体曝光,一味逞一时之威风惹怒检察院,一味想着如何营销自己而不顾当事人死活。最后,事情败露,大不了一拍两散,可怜当事人为其莽撞行为来埋单。原以为可以雪中送炭,到头来不过是雪上加霜。我代理过的多起案件,如雷某等涉嫌贪污及受贿案,都是听信亲戚朋友关系介绍而随意找律师介入,在没有充分了解律师办过什么案件、是否专业、效果如何、做事风格等,便匆忙委托律师上阵,那是自寻死路。当事人苦不堪言之下,才想到要找一名办理这类型案件的专业律师,通过多方途径了解找到我们。刘韩两案同样如此,两人乃公司高干,人脉极广,巴结其的律师也不少。据何某所称,他认识上十间律师事务所不下百来律师,平时常与律师打交道。两人落马后,不少律师与其划清楚河汉界,而当事人和家属都清楚,平时车前马后跟着的律师都没办法帮上忙,于是到处托关系找律师又或者多方了解后找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而在我们办案实务中,不少当事人都是多方了解后最终委托我们介入案件的。

这些当事人为什么殊途同归选择了我们?其实答案并不复杂,就是我们一直强调的律师正义,

二、隔行如隔山,律师行业需要重新认识

资产包业务流程主要分为选择基础资产、尽职调查与估值、证券化交易方案设计、发行与交割等四个环节,其中律师会参与负责相关事项。该资产管理公司中设立了律师专家库,由律所以竞争方式入库,在负责具体项目时,还会再次挑选专家库成员担当。简而言之,入库靠实力,做项目就要看人脉。人脉这种东西“博大精深”关键看你怎么去把握它。

柳某调查笔录中就记录着某唐姓律师为了能够以后有机会承接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业务,送其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这样一段文字。姑且不论是否真实,现实中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确实是最为便捷、见效最快的打通人脉的方式。但是,此类人在我们看来都是眼光狭隘之人。套用经济学来分析,市场分为卖方市场和卖方市场,掌权者为卖方,出钱者为买方。权力资源的稀缺性注定了这一买卖是卖方独大。那么在这场交易中,仅地位买方就低一级。我们再来分析交易产品“权”,中国官本位的思想,使得权力面前人人成了奴隶,买方即是如此,奴性思想存在也拉开了两方的差距。官方世界里可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正因为这些律师的曲意奉承,官员们自然不会高估他们,何某、柳某二人事后也向我们道出了他们对律师的看法:表面迎合,内心鄙视。所谓隔行如隔山,律师们不懂得自爱、自重、修炼,脑筋用在走捷径妄想尽快成为一代宗师是不可能的,反而暴露了自身业务水平欠佳这一事实。

业务做久做精不是靠钱买来的,这种做法如同饮鸩止渴,这种“人情债”是深不见底的洞,只能是不断地用钱去填充。要想成为业界一代宗师,最终靠的是实力。我们不否认人脉交际的重要性,但打交道只是为了让别人认识到你的为人,了解你的能力,在这种相处之中被你的实力折服,内心愿意把案件交给你,觉得你是最合适的人选。切不可痴迷一步登天,那只是传说。我们崇尚思想的交流,反对金钱的交易;我们崇尚被别人尊重,反对迎逢拍马;我们崇尚一代宗师,反对江湖术士;我们崇尚高贵人格,反对不自爱。

三、熟人社会的反其道而行的根源

有这样一种现象:做事找熟人,做生意找熟人,看病也要找熟人……熟人资源一般情况下都比较优质,自己用的放心。但是现实中却同样有这样一种人,熟人资源不加利用,而是反其道选择陌生的人。

以我的当事人何某和柳某为例,他们身边不乏熟人律师。事实上,在案发前,我们与当事人并不熟悉,也很少打交道。是什么原因让他们放弃身边的熟人资源,选择陌生的律师来代理这个案件?理由虽不合常理却又在情理之中。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他们深知那些律师只会同富贵,不能共患难,并不会真正投入案件保障其利益最大化,解其燃眉之急。反而是那些平日里他们不熟甚至讨厌的律师在出事后却能真正做好事、干实事。

“官”字两个口,中国的官员是最会打交道的人,也是最清楚又最糊涂的人。擅于交际意味着他们在交流中就能看透一个人的人格和品行;也正因为擅于交际,即使看穿对方也当面犯傻难得糊涂。一朝落马,等待的可能是暗无宁日的牢狱之灾,性命攸关之时,选择律师能否极尽全力、是否有真材实料,他们自有一番考量。那些为了利益围在他们身边之人,是断然不会采纳的。于是便绞尽脑汁找专家,但是专家自有清高情节,实战的美誉也不用求案源,最后发现心心念念之人竟是当初调侃甚至“鄙视”的陌生人。

古语有云:“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国的官场歪风注定与此高风亮节的境界无缘。为官者最看不惯甚至是讨厌的乃是清高之人,因为清高之人不屑“人情世故”,无法为其创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的心理作祟。但是看不惯并不代表不认同他们的人格及品性,这也是一种嫉妒下的扭曲心态。所以一旦仕途遇上瓶颈,人的本能反应就是找陌生甚至是讨厌的实战专家担此重任。

四、三管齐下,扼其命脉,挫其威风,却又留足台阶

中国的刑事案件,是公认的危险地带。据司法部统计,截止2009年底全国执业律师已达16.6万人。但是敢于宣传自己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屈指可数,原因就在于刑事辩护是律师辩护中最考验思维能力。一方面,两方地位不平等,辩护律师面对的是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另一方面,辩护人头顶“达摩克利斯剑”,随时可能下岗成为被告人,如李庄案。刑辩之地难垦这是事实,但是专业律师都有一套体系经验去规避这些法律风险从而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三管齐下,扼其命脉,挫其威风,却又留足台阶

“三管”包括:报告领导上级、绑架检察院、引入媒体关注。这是一个抽象的归纳,现实中我们主张一定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照本宣科、纸上谈兵式的模仿都是兵家大忌,那是飞蛾扑火自掘坟墓。

报告领导上级,这是刑事案件中比较安全的做法。上级领导选择也多是多样,如行政官员市长省长、司法官员省检察长、立法机构人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等。报告的内容一般是将目前一些违法法治的任何现象都可以反映。但是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上述人员一般工作繁忙,所以文字处理要尽量简洁扼要;第二,某些领导为非法律人士的可以在信中列入处理建议,从思想上寄希望可以左右他们的思路,影响案件发展;第三,由当事人或其家属写申诉书更有利于博取同情,赢取关注。有时候,报告上级领导并不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我们的目的是无形之中造成检察院心理压力,而这种方式最为安全有效。

绑架检察院,这是刑事案件比较高明的做法。一般涉及证据采集中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一直以来都是获得证据最快捷地方式,侦查部门也驾轻就熟、屡试不爽。现实中让其摆脱这种高效破案的工具,无异于断其利器、折其双臂,这比戒毒还要难上十倍。这就是一个发现事实的过程,细节决定成败,如何从这些有形证据之中找出把柄?这就要考验律师的专业水平了。例如柳某案件中,通过分析结合于当事人的口述,我们发现以下事实:第一,录像存在瑕疵,人为处理形迹败露。为了证明自己取得证据的合法性,侦查部门一般都会有录像资料以示清白,它的伪装就需要我们火眼金睛去识破。本案中我们发现:同一天录制当事人居然一时有胡须一时又凭空消失,那么只有一个可能,那就是录像资料是剪辑的。第二,口供中错误扎堆,严重脱离常识。柳某案件侦查证据就存在这类问题,首先,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的矛盾,倘若两方都是自愿供述下发生的受、行贿事实的情况下不可能产生日期的不吻合,特别是要以此作为庭上证据必定会锱铢必较。其次,一个小时能问出长达15页的内容,共41个问题其中涉及重大案件事实28个,在需要思考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完成这项任务,除非这次审问只是形式,照本宣科,那就另当别论了。绑架的目的是为了争取谈判的可能,倘若认为绑架检察院之后便万事大吉那就大错特错了。威胁不是威逼,即使有刑讯逼供的证据还不足以逼迫他们放人,万不可本末倒置。

引入媒体关注,这是最风险的投机做法。结果可能是一本万利,也有可能是颗粒无收。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如何抓住媒体的兴奋点?第二,要不要引入媒体?媒体一旦引入,该案就曝露在阳光之下,双方恶斗在所难免,在没有完全压倒性的证据惹怒检察院,会死的很惨。何某和柳某案,我们在分析案情后认为鉴于目前社会对贪官的仇视情绪,引入媒体等于引火自焚,于是果断的否决了这项方案。但是我们以往也有此类成功案例,例如香港人邓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律师代理案件任何时候都要牢记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扼其命脉,挫其威风,以毒攻毒绝非逞一时之势,而是为了在与强大的检察院博弈之间为我方尽量争取谈判的筹码。进退兼顾、软硬兼施实乃用兵之道。我们怀揣彻底击碎对方的理想,但是我们又不能不顾当事人的利益与安危以身犯险。我们承认留足台阶有讲情的成分,但是就我们最大的国情来看,目前还没有更好的方法能够保证当事人利益更大化。缓刑和不予起诉这两个中国式的无罪释放,也是我们所能给予当事人的最好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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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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