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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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坤致邹觉浪重伤及伤残案(正在办理)之
法律意见书
[2011]盈科穗律刑函字第 号
致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
我们接受邹觉浪先生的委托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李炳坤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邹觉浪重伤及七级伤残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作为被害人邹觉浪的委托代理律师,我们已经详细向被害人及有关目击证人了解本案事情经过,亲眼目睹了邹觉浪目前所遭受的痛苦,并到实地调查相关情况。现对此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我们认为:李炳坤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故意伤害,而是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虽未致人死亡,但其行为情节恶劣、并造成被害人严重的身体伤残和心理负担且拒绝赔偿任何费用。因此,结合其犯罪行为严重、认罪态度恶劣及被害人的身体伤残及心理阴影,予以依法严肃处理。
经了解:
另,
综上所述,关于本案的定性及相关处理问题,我们认为:
一、李炳坤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故意伤害,而是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根据事先有无预谋,实务界把故意杀人区分为预谋型故意杀人和临时起意杀人。本案中李炳坤的行为即属于后者。虽无事先预谋杀人的故意,但是从犯罪工具、行凶时机、打击部位、打击强度等方面,依然可以认定李炳坤存在杀人的故意。
从犯罪工具来看,李炳坤的行凶工具为一根长约
从行凶时机来看,李炳坤趁邹觉浪被打倒仰翻在地、毫无防范和反击之力时,瞅准下手时机,其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从打击部位来看,邹觉浪仰翻在地,暴露在李炳坤面前的是整个正面的身体,但是李炳坤却直接选择了邹觉浪的面部进行攻击,显然是有意打击邹觉浪的要害部位,以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是打在了上颌骨以上的部位,邹觉浪可能已经死亡;
从打击强度来看,李炳坤用方木板狠狠地打在了邹觉浪的面部,这种力度和狠劲从医院的诊断结果可见一斑:上颌骨粉碎性骨折,上颌16颗牙齿全部脱落;
综上,李炳坤在争吵过程中,丧失理智,不管我方委托人邹觉浪的死活,临时起杀意,用重方木板狠狠打击邹觉浪的面部,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虽由于客观原因未遂,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李炳坤不存在自首情节
邹觉浪血喷当场时,李炳坤及其家属并未报警,也未叫救护车。经证实,报警电话是邹觉浪之妻弟钟传永拨打,120急救电话为邹觉浪女婿赖某某所拨打。李炳坤及其家属至始至终未表现出一丝关心和担待。在派出所做笔录期间,李炳坤及其家属也拒不交代犯罪情节,极力推卸责任。
三、在整个过程中,邹觉浪不存在过错
起初发生争吵时,邹觉浪在工厂三楼做饭。听见争吵时本着劝和的心态下楼来与李炳坤等人理论。在理论过程中,邹觉浪自始自终未拿任何工具,也未动手打过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四、李炳坤拒绝赔偿,拒不认罪、悔罪,情节恶劣
我方委托人邹觉浪被李炳坤打成重伤,生命曾危在旦夕。16颗牙齿全部脱落,上颌骨粉碎性骨折,这种身体上的疼痛一般人难以想见,也无法忍受,至今也没能完全治愈。其已经花费医疗费32000元、护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还有营养费、鉴定费等花销全由自身承担,后续治疗还需要一大笔的治疗费用,而李炳坤及其家属未给付或赔偿。案后发生的第二天,贵所民警通知双方家属到贵所进行赔偿协商,一个下午未见李炳坤家属出现。后邹觉浪女婿向高埗镇司法所反映情况,司法所通知双方家属第二次协商,仍因李炳坤家属拒绝而未果。司法所第三次叫李炳坤家属来协商时,其家属明确告之不再协商。如此冷漠,让重伤的邹觉浪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后从李炳坤周边的人口中得知,李炳坤及其家属根本没有把这一重伤案件当做什么大事,也不想赔偿我方委托人邹觉浪,并扬言等日后用钱把李炳坤弄出来,影响恶劣。
古语有云:“食色,性也。”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今,食是人生存之本,“多吃是福”。但是我方委托人邹觉浪在李炳坤企图置之死地的打击之下,口腔严重受损,不能进食。住院治疗时,一度靠输液和流食维持生命。即便是在出院后,也只能吃一些流食类食物,佳肴当前,也无福消受。加之,邹觉浪年事渐长(今年52岁),经此劫难,虽有幸死里逃生,但身心备受摧残,出院之后尽显苍老,精神状态也大不如前。邹觉浪的儿女都说邹觉浪仿佛一下子老了十年。从江西到东莞,本是在儿女身边享福,却遭此横祸,是在令人扼腕。
让道小事,却引发杀人刑案,本已在当地造成了极不好的影响;又不诚心悔罪,拒绝赔偿,给被害人造成身心上的双重伤害;加之公然藐视司法,宣扬错误的法治观念,误导群众,影响极为恶劣。
基于此,我们恳请贵所严肃处理李炳坤,追究其刑事责任,早日还我方委托人邹觉浪一个公道!
此致
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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