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李炳坤致邹觉浪重伤及伤残案(正在办理)之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觉浪(系被害人),男,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炳坤,男,汉族,XXXXXX日生,个体户,住址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李炳坤犯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医疗费31682.8元,护理费2400元(50元/天*24天*2人),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50元/天*24天),住宿费2100元(150元/天*14天),营养费4500元(1500元/月*3),误工费5400元(1800元/天*3月),后期治疗费85000元(包括后期动手术取钛板费用约15000元,种植牙约10000元/颗,需70000元),此项合计赔偿135282.8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伤残赔偿金172597.6元(21574.6*20*40%);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0元。
(上述各项合计赔偿:人民币337880.4元)
事实和理由:
中午11时左右,原告邹觉浪的儿子邹路平开着面包车途经被告李炳坤经营的木厂前面的道路回厂,见一辆轿车停在锯木厂前面的道路中间无法前行,遂叫车主行方便让道。邹路平多次叫车主方便让道后,车主才驶离车辆。在邹路平将车驶回五金厂门口停放后,被告便对邹路平开骂。邹路平走上前理论,被告及其女婿和另一个老乡围着邹路平骂,原告正在三楼做饭,见自己儿子被三人围骂,便下楼来与包括李炳坤在内的三人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原告并未动手,但被告的女婿和另一个老乡推搡原告倒地。被告见状,便拿起一根长、宽10公分、厚4公分左右的方木板向仰躺在地上的原告头部打去,打中嘴部的上颌骨处,血立马喷出来,原告当即晕了过去。原告的女婿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原告送入东莞市高埗镇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入院半小时后,原告神志不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经过两天治疗,情况未见好转,于下午转入东莞市莞城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经10天治疗,稳定病情。东莞市莞城人民医院主治医生基于医疗设备及技术问题建议伤者转到广州市南方医院口腔外科继续进行治疗。当日原告便办理出院手续。在广州市南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进行上颌骨骨折修复手术,才出院休养。原告到广州市南方医院复诊,医生说需等半年后才可动手术将植入钛板取出,等伤口完全康复后做种植牙齿修复。伤情经东莞市莞城人民医院确诊为:上颌骨粉碎性骨折,上颌16颗牙齿全部脱落同脑震荡。原告的伤情经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案发后,被告李炳坤及其家属拒绝赔偿,态度冷漠,对其犯罪行为并无悔意,使得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受到双重伤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炳坤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原告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仅造成了重伤的后果,还造成了原告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录:证据清单
赔偿项目具体计算清单
1.医疗费:31682.8元
2.护理费:50元/天*24天*2人=2400元
3.交通费:30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4天=1200元
5.住宿费:150元/天*14天=2100元
6.营养费:1500元/月*3=4500元
7.误工费:5400元(1800元/天*3月)
8.伤残赔偿金:172597.6元=21574.6*20*40%
9.后期治疗费:85000元(包括后期动手术取钛板费用约15000元,种植牙约10000元/颗,需70000元)
10.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0元
上述各项合计赔偿:人民币33788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