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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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再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之
一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郭瑞哙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郭瑞哙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被告人郭瑞哙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最新了解到的情况,出具补充的辩护意见。
一、
发生了这样的恶性群殴事件,从逻辑上来看,应该有一个组织者,也就是因这种逻辑思维及郭瑞哙的主管身份,将郭瑞哙推上了本案第一被告的位置。但郭瑞哙的主管身份与其必然组织人斗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们于依法会见了郭瑞哙,了解到:在第二次开完庭回看守所途中的囚车上,郭瑞哙问同案几个人,到底是怎么回事?是谁叫他们去打架的?桂成波说:“是富丽华的保安陈寿打电话给我,要我带人过去打架的”,这一段对话,囚车上关羽等所有人都听到,其直接表明不是郭瑞哙组织人打架。请求法院核实这一重要的情况。
二、陈寿无疑是本案的关键证人。陈寿与郭瑞哙有没有通电话?电话的内容怎样?这直接关系到郭瑞哙被认定无罪还是有罪。
在此案开庭时,公诉人已明确陈寿的证言很关键,并声言庭后将找陈寿取证。我们于依法会见了因妨碍公务罪入狱后又已刑满释放的陈寿,了解到:
1、陈寿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关押期间,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负责本案的公安人员曾两次找其录取证词,陈寿对公安人员反映了真实的情况。(公诉机关没有将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公安人员对陈寿调查的笔录交法院进行质证)。
2、我们通过陈寿了解到真实情况:郭瑞哙与他通话时,只听到郭瑞哙在电话里说“别打了,别打了!”,再没有听到其它了。根本不存在郭瑞哙打电话给陈寿要其纠集人过来打架,相反,郭瑞哙是在劝架。
我们已另外提交了申请陈寿出庭作证的申请。如陈寿没有作证,根据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郭瑞哙有罪的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郭瑞哙的认定。
三、郭瑞哙因本案自去年被拘留,2006年6月月19日被逮捕,至今,已关押长达四百多天,其身心、家庭及经济都受到不小的影响。但我们会见郭瑞哙时,他表示,基于现实的中国国情及司法现状,以及本案发时场面混乱、案情复杂,其能理解公安及检察部门对其的拘留及逮捕。但本案确实存在冤情,请求办案部门还他清白,对其予以释放。其愿意放弃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被关押期间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其本人承担。
综观公诉方提出的所有证据,以及我们最新了解到的情况,我们坚定地认为,郭瑞哙构成故意伤害罪显属证据不足,应属无罪。因此,请贵院和检察院慎重考虑我们所提出的的辩护意见。我们相信,贵院法官一定能查明事实真相,对本案作出妥善的处理。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