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之律师意见书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再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律师意见书二

2008)粤环经律意字第171

尊敬的郭瑞哙涉嫌故意伤害案经办检察官:

我们受郭瑞哙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郭瑞哙涉嫌故意伤害案发回重审一审阶段辩护人,依法为郭瑞哙提供辩护

在本案发回重审之前,我们已深度介入了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至今已将近两年,对本案已十分了解。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郭瑞哙等涉嫌故意伤害案发回重审后,我们又依法会见了郭瑞哙,认真听取其反映的情况。现本着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和依法办案的原则,向贵院出具如下律师意见,请予考虑。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贵院已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发回重审前的一审审理阶段,越秀区法院亦觉得本案证据不足,经过退查、开庭、再退查、再开庭的繁琐过程,后来本案经上诉后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从本案证据看,郭瑞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既无证据证明郭瑞哙带领和指使他人进行殴打,也无证据证明其有直接参与斗殴的故意和行为。

我们坚定地认为,郭瑞哙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基于中国现实国情,我们十分了解贵院及经办检察官所面对的压力。我们恳请贵院能够慎重考虑我们所提出的意见撤回公诉,依法对本案作出妥善的处理。我们亦会配合做好郭瑞哙的思想工作,让其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和谐处理本案。

以上律师意见,请予以考虑。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电话:13802736027

2008 1215

阅读量:173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