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再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之
超期羁押后仍判你
广州市某主要领导签批、督办警方尽快破案。
“三大夜总会保安主管”郭瑞哙及其“同伙”多人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刑拘。
如在刑拘期间或之前,有专业律师介入,求得以“证据不足”为由放人可能性极大,可惜得不到专业的“法律帮助”。 在“时间战”上,被告方被动了。
是在被告人被“强暴”并“既遂”的这个时候,郭瑞哙聘请我们介入。
,郭瑞哙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警方执行逮捕。至此,如以“证据不足”等事由放人,则警检皆构成错案并被不同程度追究。司法现实中,因警检与当事人形成这种明显的对立关系,即便发觉有疑点,甚至明知是错案,仍然是将错就错,来个警检一家亲,强行起诉至法院成了通例。
多方努力下,检方折衷处理:
检方将此案向广州市某区法院提起公诉。命案因大多数判无期徒刑以上而在中级法院一审,这起命案由于被害人有过错及指控证据不足,检方“良心发现”,选求向基层法院提起公诉,企求有罪并轻判,以达“和谐”目的。
此起命案一审开庭。我们坚定地作了长篇大论的无罪辩护,当然是在与当事人十多次的会见、沟通,到法院详尽阅卷,广泛的证据调查之后进行的辩护。其中的艰辛记录在一审辩护词中。
一审开庭后,检院穷尽一切法律手段“补充侦查”两次后,于,第二度开庭。
庭审中,控方没有出具任何新证据,只是强调自身观点;辩方出具李某的证人证言补强无罪证据,控方并无明显的反驳。
休庭5分钟后,在公、检、法一家亲的大背景下,法院面对公、检兄弟的强烈请求,明知“证据不足”,选择罪名成立并从轻、减轻处罚,对郭瑞哙及其“同伙”分别以量予5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郭瑞哙等全部被告均不服。我们为郭瑞哙代书《刑事上诉状》,上诉至广州中院。
广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公、检、法三家多次沟通,公、检皆认为被告有罪(没有新证据),决定公、检、法还是一家亲,于开庭。,亦就是今天下午宣判。宣判前,控方出具“抓获经过”,“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这些无实质意义的“新证据”后,法官休庭五分钟后宣判。裁判结果是:取消主从犯划分,对郭瑞哙等分别量予10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长达三年多的马拉松战没有把当事人的意志击垮。所有被告均表示上诉。
被告一直说,我本无罪;
律师一直说,我们本着良知和本案的证据,坚定地为被告作无罪辩护;
审方私下说,此案证据的确有问题;
而司法现实中,命案主犯一般“优先”适用 “死刑立即执行”;有疑点或有从轻情节则一般适用 “死缓” 或“无期徒刑”。
从司法现实出发,郭瑞哙等已获轻判,但并不公正。也正因此,他们才表示强烈的不服。
无罪之难,难于上青天!
我们已经力尽所能,留给我们的是无尽的思考。留给当事人的是一条很长很长的路要走。但愿走出奇迹,走出新生,走出一个法治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