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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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再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之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越检刑诉(2006)1488号 
   被告人郭瑞哙,男,34岁,汉族,四川省XX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XX市越秀区XX镇XX村X组。2006年5月1 5日被刑事拘留,2 006年6月1 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桂成波(自报名),男,31岁,汉族,四川省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2006年5月1 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 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任小超(自报名),男,2 7岁,汉族,河南省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2 006年5月1 5日被刑事拘留, 2006年 6月 19日 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雪风(自报名),男,27岁,四川省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四川省。 2006年 5月 15日 被刑事拘留, 2006年 6月 19日 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来峰(自报名),男,25岁,汉族,河南省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2006年5月1 5日被刑事拘留, 2006年 6月 19日 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继超(自报名),曾用名:吕大宝,男,19岁,汉族,黑龙江省人,文化程度初中,住黑龙江省。 2006年 5月 16日 被刑事拘留, 2006年 6月 19日 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瑞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苏来峰、吕继超聚众斗殴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 2007年 1月 6日 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吕继超及其兄长吕继超、朋友张世磊、朱雷、于健等人于 2006年 5月 14日凌晨 1时 许,饮酒后途经本市长堤大马路富丽华大酒对面的停车场时,因踢倒该停车场的一个”雪糕筒”形交通标志,与富丽华大酒店28楼夜总会的内保人员陈广威、刘笑、黄臻、李龚(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互相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吕继超用刀捅伤陈广威腹部(经法鉴定为重伤)。吕继超、张世磊、朱雷、于健等人追打内保人员入富丽华大酒店,随后闻讯赶来增援的被告入郭瑞哙(兼长堤大马路的39°8吧、富丽华大酒店28楼夜总会及广州宾馆TT夜总会内保主管)带领其他内保人员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苏来峰等人在长堤大马路富丽华大酒店对出马路,使用木棒、铁棍、带底坐的酒店专用”士钉”及拳脚殴打的方式,将被害人吕继超、吕继超等人分开殴打,致被害人吕继超头部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被告人吕继超轻伤、朱雷、于健轻微伤的后果。当日六被告人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郭瑞哙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还使用手机短信的方式指使其他同案人串供,被当场查获。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瑞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吕继超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被告人郭瑞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致人死亡,被告人吕继超致人重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叶辉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项:1.被告人郭瑞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苏来峰、吕 
继超现押于越秀区看守所(天平架)
2
.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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