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再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之
路在何方——郭瑞哙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结案后感
“医生固然是人命关天,难道法官这种职业不是人命关天么?差异当然是有的,那就是医生是把将死的人往活里救,法官则经常是把个大活人往阎王那里送。”
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官缺少的又何止是一份慎戒。司法腐败、贪渎丛生,群体良知的缺失,职业道德底线几近失守,又籍何奢谈“慎戒”?或许,受制于我国现实的“特殊国情”,“慎戒”对于我们的法官来说,仅仅是一种“苛求”。但是,面对一次又一次的枉法裁判、一件又一件的冤假错案,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法官到底怎么了?”
法官群体素质的良莠不齐向来为国人所诟病,司法权威近年来跌至低谷,这与我国法官群体缺少高素质的同质性有莫大的关系。孟德斯鸠曾经极端地将法官比喻为“自动售货机”,只需投进诉状、证据以及诉讼费便能生成判决书。孟德斯鸠眼中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发声器,而这种说法也因否定自由裁量权而招致非议。的确,法官不仅仅是机械适用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但是,我们国家不少的法官确连充当这么一台“自动售货机”的素质都不具备。或许,这仅仅是由于本人对法官职业无限尊崇所幻化出来的期望,在面对社会公众的否定评价这一现实的巨大落差时,基于逆反心理而催生“过于激愤的失落”。但是,实习期间,由于师从王思鲁律师而得以介入的“郭瑞哙故意伤害”一案。其一审判决却以铁一般的事实向我宣判——“过于激愤的失落”并非“杞人忧天”,而应当是一种“切实的担忧”。
审理“郭瑞哙故意伤害”一案的法官其人,我并不了解,我亦不想对其妄加评断。但是,其作出的一审判决确实荒唐。我们国家的法官向来盛产“具有中国特色”的判决书。很多时候,判决书中常以一句“本院不予采信”便将不利于判决结论的证据材料作废。而即便有所“交待”,也只是对作出证据采信的依据以三言两语搪塞了之。但是,纵观“郭瑞哙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判决书,对于攸关被告郭瑞哙是否有罪的重要证据,却略去不谈。连一句“本院不予采信”也吝于“赐予”,更不用谈在认定事实时存在的诸多瑕疵了。
这么一份判决书,虽不致于直接将被告“往阎王那里送”,但是,十年的牢狱之灾也足以消殆一个人对于生命的希望。审理该案的法官可曾想过,一次“恣意妄为”的判决不仅使被告承受身陷囵圉的生理苦痛。而且,更为残忍的是,无以复加的莫大冤屈与遭人唾弃的罪犯身份将使被告及其家庭承受巨大的精神折磨。
面对如此不公的判决,郭瑞哙,作为最大的受害者,选择了沉默。现实是残酷的,而看清现实后无路可走却是更加地残酷。
王思鲁,作为郭瑞哙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其介入本案完全是基于对当事人的同情以及对法律的信仰。王律师选择为郭瑞哙进行无罪辩护,虽然最终的判决是十年有期徒刑,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此类聚众斗殴而且又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若被认定为主犯,刑罚至少是无期徒刑。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其实,法官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采纳王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判决的结果令人“匪夷所思”。而如今,当事人自己又选择了“逆来顺受” 。对此,王律师在心灰意冷之际也只能黯然退出。
尽管郭瑞哙选择了放弃抗争,但是,他仍旧对王律师心存感激。或许,他曾一度抱有幻想,而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使其对司法失去了信心。在他的眼中,法律已经沦为权力的工具,法律在现今中国这一时空维度中已经失去了尊严。无怪乎培根断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多次其他不公正行为为患尤烈,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败坏的却是水源。”而正是在郭瑞哙一案中法官对司法权力的不健康运用导致的司法不公,败坏了我们国家法治的“源头”。
也许,郭案的一审判决只是一个例外,我无意将其放大。但是,“以小明大,见一叶落而知岁之将暮;睹瓶中之冰而知天下之寒” 。况且,社会公众不止一次的质疑也表明,诸如郭案一审判决的此类司法不公行为不仅仅是个别表征。
尽管司法不公与法官自身的素质与操守有莫大的关联,但我并不同意将此问题完全归咎于法官个人。自古以来,科举在我国的人才选拔制度中就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考试作为阶级流动的“必争之地”,向来均是个人籍以提升社会地位的快捷方式。西学东渐,我们国家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效仿西方法治国家建立起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但是,即便是“舶来品”,在我们国家也不免落入僵化的制度窠臼。况且,中国社会讲人情的特点,更使得笔试此种一元遴选制度的形式公平性由于面试阶段的“灵活”而“荡然无存”。
其实,时任英国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爱德华·柯克爵士早在400年前便讲过:“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仅仅凭借统一司法考试,便实现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这多少有些不切实际。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或许能将“草莽法官”拒之门外,但是,相较于西方各国白发苍苍的法官,对于现今我国不少的“科班派法官”,则只能以“娃娃法官”戏称之。或许,囿于国情,如今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但是,现存的司法人员遴选机制的弊端已经凸显。而对于劣质司法人员,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也难以对其进行真正的“拷问”。难道,诸如郭案所招致的人间惨剧仍不足以触动我们改革的神经,仍不足以使我们在“沾沾自喜”中警醒吗?
我们国家的制度环境能够容忍劣质司法人员的存活,但是,对于鲜有的具备良知以及职业素养的法官,或将其“赶尽杀绝”,或将其“逼上梁山”。公检法三家的暧昧关系,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示,这些均使法官个人在判决结果生成的过程中毫无“立锥之地”。同时,在我国的权力格局中——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检察院不仅行使控诉职能,而且行使审判监督和反贪职能;地方政法委书记一般均由公安系统的“一把手”兼任。对于其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法官均“得罪不得”!试问,此种被抽空精髓的制度残骸,如何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呢?这也无怪乎冤假错案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务中如此泛滥、俯拾皆是!
案件的意义早已超过案件本身。或许,我真的是过于激愤。但是,正如王律师所说:“法律人应当责无旁贷地肩负起一份社会责任。”本人人微言轻,面对公众的质疑,无法以法律人之名向社会作出一个交待。但是,正如黎巴嫩文豪纪伯伦所说:“就像一片孤叶,不会未经整株大树的默许就枯黄,作恶者胡作非为的背后,并非没有你们大家隐匿的允诺。”路在何方?面对社会良心的沉沦、法律信仰的缺失,或许依然迷茫。但是,面对公众的质疑,我亦不能“置身事外”。“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因此,以上所言,仅借以明不甘为“枯黄孤叶”之志,表不致为“隐匿允诺者”之愿,如此而已!(作者:吴茂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