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莫受礼洗脚城被害案之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原告人:莫**,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县**镇**街59号。系被害人莫受礼的大哥。
附带民事原告人:莫**,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县**镇**街59号。系被害人莫受礼的二哥。
附带民事被告人:吴*平,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市**区**镇**路路西**号。
附带民事被告人:吴*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市**镇**乡**路**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32,系广州市番禺区**美容美发店法定代表人。
附带民事被告人:吴*斌,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市**区**路**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17,系广州市番禺区**美容美发店实际经营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吴*平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三被告人共同向原告人赔偿因被告人吴*平造成被害人莫受礼死亡的死亡赔偿金:394657.2元,丧葬费:20387.5元,医疗费:800元,交通费:1953元,住宿费:6205元,误工费:9800元,共计:433802.7元。
3、依法判令三被告人就上述第二项赔偿向原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吴*平系广州市番禺区**街**村**休闲中心(广州市番禺区**美容美发店)收银员。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吴*平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且情节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对其予以严惩。此外,原告人的父母早亡,三兄弟相依为命,原告人的弟弟莫受礼的死亡,更是给原告人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悲哀。因此,被告人吴*平依法应当向原告人赔偿莫受礼死亡的全部损失。
此外,被告人吴*平系广州市番禺区**街**村**休闲中心收银员;被告人吴*洲系该**休闲中心(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吴*斌系该**休闲中心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吴*平系在工作期间因与莫受礼产生消费付账纠纷而实施故意加害行为,致莫受礼死亡的结果发生,属于执行职务或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三被告人应当对莫受礼被伤害致死的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莫受礼虽然是农村户口,但自2005年初就到广州市番禺区工作、经商、居住,和别人一起做过网吧、影吧、士多店,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广州市番禺区。因此,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综上,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