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茂涉嫌巨额挪用资金及合同诈骗案之王庆茂一案深圳开庭再审 控辩双方再度激辩

作者:金羊网 日期 : 2011-07-06


现代“陈嘉庚”王庆茂涉嫌巨额挪用资金及合同诈骗案(已释放)之

王庆茂一案深圳开庭再审 控辩双方再度激辩

是挪用教育储备金还是账目往来?

昨天上午,深圳市华茂实验学校前董事长王庆茂挪用巨额资金案再次开庭,有着“全国民办教育十大杰出人物”候选者之一、深圳市三届政协常委、“深圳陈嘉庚”等诸多“华盖”的王庆茂出现在被告席上。

早在2004年底被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拘捕的王庆茂,其案本应在去年4月开庭,因种种原因被两次延期共13个月。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围绕王庆茂是否挪用公款、是否有行贿行为、王庆茂能否动用投入华茂实验学校的钱展开了激辩。此案将择期再审。

激辩一:是挪用学校资金还是正常账目往来?

检察机关指控:王庆茂挪用学校教育储备金和经费。

1996年9月至2000年11月,王庆茂利用其任深圳市华茂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华茂)、香港人子弟学校、台商子弟学校等多家学校法定代表人之便,指使学校财务人员将本应存入学校账户的教育储备金人民币9772万余元、港元466万余元,直接存入其个人及家属投资注册的深圳市旺海怡康公司账户,供其个人投资发展使用。截至2004年12月,王庆茂挪用至旺海怡康公司的资金仍有人民币7512万余元、港元302万余元未退还华茂实验学校等学校。

1996年9月至

王庆茂辩称:转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学校还账。

王被捕前是深圳市旺海怡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海怡康公司)等八家民营企业的老板,亦同时是华茂等五家学校的董事长,因此,57岁的王庆茂辩称,由于旺海怡康公司和华茂的关系是父子关系,后者为前者提供多达2.6亿多元的资金支持。王认为,华茂1800万元的启动资金根本就无法运作,正是旺海怡康的强大资金支持,华茂才得以正常办学,因此,华茂还账是理所当然的。

激辩二:行贿银行职员违规贷款?

检察机关指控:王庆茂涉嫌向深圳某银行工作人员行贿。

2001年9月到12月期间,旺海怡康公司不符合申请贷款条件,为能取得深圳某银行宝安支行人民币2.2亿元的贷款,王庆茂指使学校财务人员从华茂学校账户中提取人民币378万元,存入该行工作人员王斌指定的个人账号作为贷款“手续费”,后王斌将该笔“手续费”中的125万元占为己有。该笔业务后被总行事后监督认为存在事实风险,因此冻结旺海尚未使用的款项。

王庆茂辩称:不是行贿是向拉来存款的中间人支付的利息差。

对此,王庆茂和辩护人认为,该笔款是完全按照正常途径贷款的,不存在通过行贿拿到贷款的事实。王庆茂称当时向银行贷款时,银行要求自己“拉”3亿元存款,并按照存款人的要求补利息差。因此,该款是自己向拉来存款的中间人支付的利息差,而不是行贿。

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将银行方面认定此笔贷款存在“事实风险”作为证据,并据此认定王庆茂贷款时通过贿赂取得的“有罪推断”是站不住脚的。且这一评估是事后的评估,而除此之外公诉机关并无任何证据显示王庆茂有行贿行为。

而另外一被告王斌则称,银行事后评估一笔款项存在“事实风险”是常有的事情,旺海怡康这笔款不是唯一存在“事实风险”的业务。因此不能够将存在风险就和贿赂联系在一起。

激辩三:挪出华茂资金是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王庆茂从华茂挪出资金是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1999年实施的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收益应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并据此认为王庆茂从华茂挪出资金是犯罪行为。

王庆茂辩称:存在资金使用的违规违纪行为不等于犯罪。

王庆茂的辩护人认为,根据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产权应该载明;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华茂和旺海怡康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但是正是因为没有证据证实他们存在业务往来,所以才不能认定为其他款项。

辩护人还认为,事实上,华茂的开办资金只有1800万元,而包括教育储备金等在内款项,华茂成立以来的实际收入为3.44亿元,而华茂多年的支出多达6.1亿元之多,两者之间高达2.6亿元的差额是由旺海怡康垫付。“旺海怡康占用了华茂1.5亿元的资金,而却为华茂垫付了2.6亿元;尽管王庆茂和华茂存在资金使用的违规和违纪行为,但是违规违纪不等于就是犯罪。”

本报记者 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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