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之律师意见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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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

律师意见书

(2005)粤环经律意字第66号之一

致:尊敬的浙江省公安厅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

我们受谢子军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厅经侦总队正在侦查的谢子军涉嫌职务侵占案中依法给谢子军提供法律帮助。

我们首先对贵厅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谢子军以及考虑到谢子军属香港特别行政区籍人士身份,给其适当的礼待表示由衷的感谢!我们还恳请贵厅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继续给予谢子军人道性的关注!现本着依法办案的原则和妥善解决问题的态度,依法向贵厅出具律师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就谢子军涉嫌的职务侵占罪而言,谢子军可能并不构成犯罪。

首先,谢子军可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从而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谢子军是否成立职务侵占罪关键看股权转让的性质。

证据反映,谢子军涉案的股权转让全部是在全体股东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委托谢子军前往香港律师楼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完成的,在股权转让手续上没有任何瑕疵,完全合法。

谢子军作为商业人士,并非法律人士,不可能用法律专业的眼光透视股权转让的本质。而且,谢子军只是受全体股东委托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办理转股的有关手续,并没有违法违规办理。即使是股权转让存在瑕疵,过错也并不在他,不能以假设股权转让存在瑕疵推断谢子军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其次,谢子军可能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从而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证据反映,谢子军代周荣琪持股一事已作废(见附件)。其后,谢子军所拥有的股份是“真”持股。这种情况下,谢子军根据股份约定拥有的收益受法律保护,其对拥有的股份也拥有独立的处分权。况且,种种迹象表明,在这起实际上为“股权纠纷”的民事纠纷中,周荣琪等其他股东还欠谢子军不少钱。因此,谢子军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谢子军是港籍人士,其涉案的“职务侵占”(实际上为股权转让行为)也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严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法有关规定所为。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刑法》“属人”及“属地”管辖的有关规定,在程序上,此案是否应移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三、就全案而言,可能有些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较为复杂,问题较为严重,甚至确属涉及司法腐败的大要案,依法应予严查,但谢子军没有与他人勾结、团伙作案,其涉及的仅仅是是否成立职务侵占罪,这是本案中一个并非十分重要的“案中案”而已。

另外,谢子军的确重病在身(见《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其附件)。这种情况下,能否综合考虑谢子军的上述情况,采用取保候审等妥善方式对谢子军另案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多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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