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胜岸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之控方意见:《起诉书》摘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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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岸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之

控方意见:《起诉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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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胜岸,又名吴永岸,绰号“高大威”,“顶爷”,男,34岁,196896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902680906403,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茂名市迎宾三街1号大院702房。 2002226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因本案于 200289被刑事拘留,同年 916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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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颂平、吴胜岸、陈石东、梁逸华、吴康居、周召辉、徐启武、陈德斌、谢安、李博勇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 20021122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84日晚上 8许中,吸毒人员陈华康(男,28岁,电白县观珠镇人)被送入茂名市茂南区戒毒所203号仓强制戒毒时,被告人梁颂平(203仓班长)即向被告人吴胜岸(203仓仓头)提出教训(殴打)“新兵”陈华康,吴胜岸表示同意,即从上床跳下来对陈华康进行训话,并叫吴康居、陈德斌拉陈华康到该仓中间位置,由吴康居和陈德斌左右挟住陈华康给吴胜岸进行训话。在问话过程中,因陈华康不认真回答问题,吴胜岸发怒,抬起一只脚装腔作势要踢陈华康,梁颂平和陈德斌便各打一偿巴掌陈华康的面部,被告人梁逸华、陈石东也冲上前对陈华康拳打脚踢、踩陈华康的胸部、腹、肋等部位,并用双脚跳起踩踏陈华康的身体,吴康居则用拳殴打陈华康的身体,痛得陈华康大叫,吴康居又用手捏住陈华康的颈部,不让其叫喊。打完后,吴胜岸用一只脚踩着陈华康的胸部继续问话,因陈华康被打后回答问题牛头不对马嘴,梁逸华、陈石东再次用脚、踩陈华康,吴康居再次用手捏陈华康的颈部不让其叫喊,并用一只拖鞋打陈华康的面部,吴胜岸用点燃的香烟头灼陈华康,并要陈华康口含点燃的烟点,被陈华康咬息后,吴胜岸又叫人拿来蚊香,由吴胜岸用点燃的蚊香烧灼陈华康的身体各个部位。灼完后,吴胜岸叫人扶陈华康到墙边读监规时,因陈华康站不稳倒在地上,站在旁边的被告人周召辉讲陈华康是诈死的,又用脚踢打陈华康的背部。吴胜岸又叫人扶陈华康回到仓中间位置,吴胜岸再用蚊香烧灼陈华康和继续问话,被告人徐启武行经陈华康的身边时,李博勇便打了一巴掌陈华康的面部,打完后,吴胜岸叫人扶陈华康回仓尽头处坐着休息,因陈华康不断地呻吟,在旁的被告人谢安用手肘部打了两下陈华康的胸部。陈华康不停地呻吟和叫痛,梁颂平便叫人喂陈华康服了一粒跌打丸,吴胜岸叫人扶陈华康上床躺着用被盖住,并吩咐杨汉桃和黄尧龙负责观察陈华康的情况,然后叫大家上床休息。陈华康一直在床上打滚和呻吟,到十一时许,陈华康发冷发热并已昏迷,杨汉桃即向吴胜岸报告,吴胜岸下床观察并对陈华康挤压胸部进行抢救,陈华康仍然晕迷不醒,吴胜岸等人上上床商量对策,决定由梁颂平向管教报称仓内有人晕倒了,吴胜岸和梁颂平并吩咐大家打死也不能把殴打陈华康的事讲出去。梁颂平向管教报告后,管教即到仓内叫人把华康背到医务室送市人民医院抢救,当陈华康被送入医院时,医生确诊陈华康已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陈华康是被打致脾脏破裂大出血,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颂平、吴胜岸、陈石东、梁逸华、吴康居、周召辉、徐启武、陈德斌、谢安、李博勇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在戒毒所仓内把陈华康活活打死,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告人梁颂平身为203仓的班长,提出教训陈华康,对仓内人员殴打陈华康的行为不但不加以制止,还参与殴打陈华康,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吴胜岸充当监头狱霸,操纵和参与整个伤害过程,对伤害陈华康起了主要作用,也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陈石东、梁逸华、吴康居积极参与殴打陈华康,起了主要作用,也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周召辉、徐启武、陈德斌、谢安、李博勇参与殴打,起了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为严肃国家法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梁颂平、吴胜岸、陈石东、梁逸华、吴康居、周召辉、徐启武、陈德斌、谢安、李博勇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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