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之惠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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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从轻处罚,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之

惠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2004)惠公(刑诉)字180

犯罪嫌疑人黄承金,男 1969812生,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3505211969081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家住惠安县东园镇东园村溪头163号。2004320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42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龙云,曾用名“亚帝”,男, 197068生,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35021197006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惠安县东园镇东园村七组鱼亭街6号。 2004330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59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晁波,曾用名“亚肥”,男, 1976517生,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350521197605xxxxxx,汉族,初中文化,载客工,家住惠安县东园镇溪庄村后堡自然村。 200445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59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奇丰,曾用名黄主丰,男, 197665生,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35021197006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惠安县东园镇锦厝村10组。 200443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59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承金、黄龙云、黄晁波、黄丰文妨害公务一案,由被害人刘丞伟于2004317日报安至我局。我局经审查后,于317日立案侦查,同年 320 330 43,犯罪嫌疑人黄承金、黄龙云、黄晁波分别被抓获归案。同年 43,犯罪嫌疑人到我局投案,犯罪嫌疑人黄承金、黄龙云、黄晁波、黄奇丰妨害公务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04317日上午 10许,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稽查队共6人在队长林彬彬的带领下到所辖县道307(杏秀)线惠安县东园路段锦厝收费站附近例行正常的通行费稽查工作,发现了长期拒缴通行费、强行通过达26次的车牌号闽C-75075“沃尔沃”小轿车,稽查人员遂按规定拟对该车进行暂扣处理,当稽查人员进行依法行政正与驾驶员办理相关待续时,驾驶员黄承金佯称要收拾轿车后备箱里的东西,边打电话给车主郑仓山告知情况。郑仓山闻讯从惠安县城关雇一部出租车赶往东园,在途中,郑先后多次打电话召集人员,反指使他们将公路局执法人员围住,不要让稽查人员将轿车开走,稍后,当郑仓山一到现场,便将坐在驾驶室里的稽查队长林彬彬强行拖出,并打了一拳,林彬彬警告对方,在场的稽查队员陈艺全也上前劝告,郑仓山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又朝陈全艺胸部击了一拳,黄承金及事先已赶到现场的黄亚福(现批捕在逃)、黄龙云、黄晁波、黄文平等人见状后伙同周围群众一起围攻执法人员并对他们使用暴力殴打,至林彬彬、陈全艺、陈双进、林益昌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林彬彬、陈全艺、陈双进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受害者林启彬、陈贤进、陈贤艺、林宪昌、刘丞伟、颜元尚的陈述;辨认笔录;法医鉴定书;黄x明、曾昌生、江x昆、曾仁坚、朱申川、孙x阳等人的证言;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凭证;惠安县锦厝征费站车辆违章冲关统计表;犯罪嫌疑人郑仓山、黄承金、黄龙云、黄晁波、黄奇丰的供述。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黄奇丰于 200442到我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承金、黄龙云、黄晁波、黄奇丰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惠安县公安局

                                                         局长:邱炼

                                         00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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