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智源等集团涉嫌特大制造毒品案之律师会见笔录(第一次)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黄智源等集团涉嫌特大制造毒品案之

律师会见笔录(第一次)

时间:

地点: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询问人:卢愿光律师

被询问人:黄智源

记录人:方忠坤律师

在场公安人员:张秋权

卢律师:我们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方忠坤律师,受你妻子郭淑芬委托(出示有关证件及委托手续),现依法会见你,你是否同意?

黄智源:我同意。

卢律师:公安机是否对你执行了逮捕?

黄智源:已执行,是逮捕的。

卢律师:公安机关是以什么罪名对你执行逮捕?

黄智源:制造毒品罪。

卢律师:你是否参与制毒,对公安机关的指控你有什么异议?

黄智源:我有异议,我在侦查部门的说法一直不稳定,我不知道涉案的物品是什么,只是听先生说过是浸烟叶的化学品,其它的我一概不清楚。

卢律师:你以前是从事什么工作的,先生是什么人?

黄智源:我以前是搞化肥生意的,后来认识先生,先生叫我一同搞化工生意。

卢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下面我们依法解释制造毒品罪的构成,量刑等方面内容,请你认真听清楚。

黄智源:好的,我想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

卢律师: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提炼或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例如:摇头丸是新型复合毒品,也属于毒品。是否清楚?

黄智源:经解释,我已清楚。

卢律师: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制造、贩卖、运输、走私、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毒品的数量与量刑有密切关系,数量越大,量刑越重。如果是海洛因、冰毒等毒性大的毒品,数量在以上将面临重刑,如果数量在以上,没有从轻、减轻情节,极有可能面临死刑。

黄智源:我已清楚。

卢律师:与制造毒品罪相近的罪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即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最高的刑期是无期徒刑。在司法实务中,可能存在相混淆的情况。例如:一个人将渗有海洛的衣服通过加工的方法释放海洛因,过程中没有化学反应,其行为只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就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

黄智源:我已明白。

卢律师:共同犯罪中,如果处于从犯地位,起次要作用,法律会从轻处罚。如果有与自己无关的其他人犯罪行为,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争取立功,法律也会从轻、减轻处罚。

黄智源:我想一想。

卢律师:对于案件的事实,你可以坚持你的辩解,但对待公安人员的审讯尽量不要发生冲突,有关的笔录一定要看清楚才签名,如果记录的内容,你认为有误,可以要更正,否则你有权拒绝签名。

黄智源:我会详细看清楚的。

卢律师:你有什么疑问需要律师为你解释的?

黄智源:在法律方面你们已解释得很清楚,希望你们在以后的阶段继续为我辩护。

卢律师:你的身体状况怎样?

黄智源:身体况状一般,我患有前列腺炎、尿道结石、腰椎间盘突出等旧患,有时复发,比较痛苦。

卢律师:你家人前几天存的钱,是否收到?

黄智源:已经收到,请转告我妻子,最好帮我弟弟也存一些生活费。

卢律师:还什么要补充的?

黄智源:我被抓后几天,公安人员让我签了二份鉴定结论,但没有让我看清楚结论的内容,所以至今我不知道涉案的物品是什么。

卢律师:根据法律规定, 你有权要求看清楚才签名,以后不能犯这种错误了,其实这方面很重要。您作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对公安部门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公安部门讯问笔录有错误的地方,有权要求改正,否则,有权拒绝签名;对本人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所涉及鉴定结论等文书,有权拒绝签名,说明理由,作自我辩解。你还有什么跟家人说?

黄智源:转告我妻子照顾好小孩子,以后存钱同时给细佬也存些生活费 。

卢律师:好的,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见你一次,下一次会见你,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能与沟通,虽然这段时间不能会见你,但我们会依法跟进你案。

黄智源:我已清楚,谢谢两位律师会见我。

签名: 黄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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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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