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新X区交运通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案之律师意见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5-26


王思鲁律师办理案件材料

关于《加油站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二》中部分条款如何理解及适用的律师意见书

陈X洪阁下:

本律师接受阁下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阁下委托的关于《加油站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二》中部分条款如何理解及适用的法律问题,出具如下律师意见,供阁下参考。

为了出具本律师意见书,阁下向本律师提供了《身份证》、《XX市新X区交运通加油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加油站租赁合同》及《加油站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二》、《加油站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三》等材料,此外阁下特别说明:上述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均是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烦多,字体特别小,阁下基于对对方的信任,没有详细阅读,即签了合同,事后也没有详细看过。

本律师对上述合同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及研究。

阁下与对方就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分歧的焦点主要聚中在《加油站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二》中第五条之2.(1)如何理解及适用,为了阁下正确认清该条款的内容,消除与对方因此而产生的分歧,现把该条款摘录出来:

第五条:租赁费及付款方式:

……;

2、年租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1)第一至第三个租赁年度(2003年至2006年)的租金按原协议的约定缴纳。(注:原协议约定年租金为60万元)

(2)第四个租赁年度(自本合同所约定的计租之日起)至第13个租赁年度止,年租金为叁拾万元(300,000);

(3)……;

针对上述条款,本律师认为:

一、上述2.(1)的条款中“(2003年至2006年)”是特别注释,

该特别注释是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在理解上,也应包括2006年度在内,而且对方在签订合后也没有提出过任何的异议,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及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

如果对方对此条款认为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则应当在

二、根据阁下反映:上述合同的起草、审查、定稿均由对方负责人及聘请的两名专业律师完成,阁下没有参与,而是由对方律师定稿后,打印出合同让阁下签署。合同对方是中国著名的石油经营公司,长期以租赁的方式取得众多地区的加油经营权,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数千个加油站,并长期有两名以上专业律师为其审查所有的经济合同,以尽大限度保护其利益,合同的条款及内容上大都注重保护己方利益。

从上述情况看,对方在签署合同前,已采取最充分的注意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消除自己的法律风险,也可证明有关的租赁合同根本不存在重大误解或不公平的情形。

另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从这方面看,在《加油站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二》中第五条中2.(1)如何理解及适用上,也应当作出对阁下有利的解释,保护阁下的权益。

虽然上述合同条款方面,阁下在法律上有充分的理由,但经营方面应注重“求和不求气”,仍希望阁下多与对方有关人员保持沟通,消除双方分歧,使全部租赁合同能顺利履行下去,令双方达到预期的双赢效果。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阅读量:1757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