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10万会被判五年以上?并非如此

办案律师/作者: 林安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26


导语:

为什么实际案例中少有认定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情况?

原因在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罪名广泛,数额差异较大,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定洗钱罪的“情节严重”往往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而缺乏统一标准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往往更倾向于轻判。

正文:

《刑法》第191条规定,犯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依法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并提出“情节严重”标准:

洗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洗钱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情节严重”:(1)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2)曾因洗钱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此看来,洗钱罪的“情节严重”似乎有了明确且统一的标准——“10万元”。

但《意见》此处采用的是“可以”在办案过程中采用该标准,“可以”不同于“应当”,并非必须严格遵守。但在实际案例中,绝大部分超过10万洗钱数额的案例不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典型案例:

1.姜某军等洗钱案(编号:2024-04-1-133-008)

该案中姜某军洗钱贿赂款170万,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韩某龙洗钱案 (编号:2023-04-1-133-003)

该案中韩某龙洗钱集资诈骗款2300余万元,一审被判缓刑,二审撤销缓刑判实刑2年6个月。

3.李某、王某贷款诈骗、洗钱案(编号2023-04-1-135-001)

该案中李某洗钱贷款诈骗款2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国家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背景下,洗钱罪似乎比我们想象得要判得轻,《意见》中10万元的“情节严重”标准似乎完全“不够用”。究其原因:

在整个犯罪体系中,洗钱罪是依附于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上游犯罪直接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下游犯罪对法益的侵害由上游犯罪衍生,法益侵害性更低,所以往往要比上游犯罪的判罚低,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实践中,司法机关大都奉行“下游犯罪量刑不高于上游犯罪”的裁判原则。

但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广泛,包含七类罪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涉及的罪名几十个,而各个罪名在犯罪金额上相差较大,若按照《意见》的“10万元”标准来规定洗钱罪的“情节严重”,则可能出现下游犯罪的量刑高于下游犯罪例如:帮助贩毒者洗钱10万,这个贩毒者若被判处十五年、无期甚至死刑,此时对洗钱者按情节严重处罚五年以上无不合适;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洗钱10万,甚至非吸者没到追诉标准,不作犯罪处理,此时仍然按照该标准处罚洗钱者五年以上,则显然无法罪刑相适应,自洗钱案件同样如此。

以确定的量化的标准,例如金额、次数来规定洗钱罪的“情节严重”确实可以使洗钱罪的立法更加完善,也能够减少“情节严重”在实际适用中的困难,但就目前来看,洗钱罪广泛的上游罪名为此种立法工作增添了不小的难度,再加上目前互联网洗钱、虚拟货币洗钱等这些新经济型洗钱方式不断发展,即使以上游个罪的形式来对情节严重标准进行量化也十分困难,同时具有滞后性,难以满足实际案例需求。

因此,作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这一节中的一个罪名,洗钱罪与本节中的其他罪名不同,其他罪名往往通过犯罪数额的大小来区分情节的严重程度,也会有明确且统一的规定,但对于洗钱罪来说,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一直缺乏一个“统一”的情节严重标准。

对此,在上述典型案例李某、王某贷款诈骗、洗钱案中的裁判要旨指出:

“考虑洗钱罪的洗钱数额往往比较大,如果单纯以犯罪数额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容易出现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现象,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新的洗钱罪司法解释已明确了要提高“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并确立了应采用“数额+情节”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体到本案中,对洗钱“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仅应考虑洗钱的金额,还应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人对洗钱的认知程度、洗钱的具体方式、洗钱行为对司法的妨碍程度、洗钱的获利情况、与上游犯罪人的量刑平衡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裁判要旨”中的“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的方式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个案中实现罪刑相适应。但这也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无法直接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裁判,同时还应当对各种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以及广泛的上游犯罪的各种因素充分把握、串联。这也会导致法官在无法准确判定是否可以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倾向于对被告人作相对较轻的处罚,这也是为何在国家严厉打击洗钱罪、学界呼吁扩大洗钱罪打击面的形势下,除了一些金额巨大的洗钱案被认定“情节严重”以外,大部分案件都未被认定“情节严重”,处罚也相对“较轻”。

在一些数额较大的洗钱案件的辩护工作中,辩护人同样应当综合当事人的主客观情况,以及上游犯罪的情况,为当事人的罪轻辩护提出充分的说理,帮助法官在量刑上做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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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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