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玩竞拍平台涉网络传销的模式分析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23


文玩竞拍平台涉网络传销的模式分析

本文作者:李泽民律师 吴单律师 

关键词:文玩平台、竞拍、转售、传销

近日,公安部发布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例。F某等13人搭建“文玩竞拍”平台,以竞拍+转售的模式运营推广,至案发全国涉案人数超5万人,涉案金额逾百亿元,最终被株洲市某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内电商行业已发展多年,孕育出了各种专注于垂直品类、二手闲置物品的细分电商平台,比如某当、某物、某转、某鱼等。这些细分电商平台服务于有特定购物需求的用户,在运营模式上也设置了类似竞拍、会员权益、转售的功能,各自都逐渐发展成了细分市场的头部平台。

本案中的文玩平台,只做字画、手串等古玩商品这一垂直品类,竞拍和转售模式也不稀奇,为何就出事了呢?

文玩竞拍平台的玩法


该文玩平台系一个仅售卖古玩商品的在线商城,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新媒体渠道以“零投资、稳赚不赔”的口号进行宣传。    

成为该平台的会员需要由老会员(即正式会员)推荐,准会员在注册平台账号并绑定微信、银行等支付账户信息后,才可进入相应的微信群、钉钉群,并要在规定时间内接龙竞拍商城中的古玩商品。

在竞购成功后,准会员在次日可将该商品在平台上架转售,转售价比竞拍价高4%。一旦转售成功,准会员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能获得其中1.5%的转售收益,另2.5%作为“上架费”逐级上交给老会员和平台。

这个玩法似曾相识:用户在某宝购买的商品,转手就能在某鱼上架销售,价格自己定。一旦转售成功,某鱼平台会按实际成交额的0.6%收取一笔基础服务费;若单笔成交金额大于1万元或订单数量大于10个,某鱼平台还按1%加收一笔软件服务费。    

相比之下,该文玩平台的运营模式和收费规则与某宝某鱼似乎一样,用户自由转售商品,平台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大家各赚各的,为何文玩平台被指控构成传销犯罪呢?

文玩竞拍平台涉传销的模式分析

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案平台或项目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要看三个方面:

(1)是否强制缴纳入门费;(2)是否存在拉人头的行为;(3)下线及层级是否达到“三层三十人”的追诉标准。    

传销活动的入门费,是指参与者为获得加入资格而必须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这里的“加入资格”包括两方面,一是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获得返利收益的资格。

本案中,参与者加入该文玩平台需要由正式会员(老会员)推荐注册成为准会员,再在规定时间内竞拍购买平台上的文玩商品,并且要转售成功了才能成为正式会员。可见,该文玩平台是以要求参与者购买商品的形式变相强制缴纳入门费,而当参与者将商品溢价转售出去时,其自动从准会员转为正式会员,同时获得1.5%的转售收益和发展新会员的资格。

该平台上的文玩商品从初次竞拍开始,每转售一次都要溢价4%,新会员支付的竞拍价实际是老会员的转售价,而转售价必须溢价才能给转售者返利,给其上线和平台缴纳上架费。那么,只有源源不断地发展新会员来竞拍商品,该文玩平台才可能维持收入和运转,而这就导致平台会员必须持续“拉人头”才能将商品转售出去。

从公开信息看,该文玩平台的准会员成为正式会员后,还可进一步升级为店长,不仅有直推获利,还能获得店铺管理奖。那么,该平台的层级结构至少有四层:平台-店长-正式会员(老会员)-准会员。至案发,全国涉案人数超5万,显然已经达到“三层三十人”的追诉标准。    

相比之下,在某宝某鱼平台注册会员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或购买商品,转售商品的价格不一定要溢价,也不需要用户自己去发展新用户,转售收入扣除平台的服务费后全部归自己,不需要分润给其他人,而这就是与该文玩平台的最本质区别。

但是,仅仅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涉案平台就一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吗?

不一定。

看看前两年轰动行业的某T品牌美妆涉传销一案,加盟费、代理商六个层级、招代理抽成、推广奖励、团队奖金样样不少,最后定性却是“团队计酬”式传销,属于传销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

为什么?    

从我们办理大量传销案件的实务经验来看,认定涉案平台或项目构成传销犯罪,还需要重点审查另外三个方面:

(1)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真实、有一定的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商品真实,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和市场价值,则表明该平台或项目的经营活动是真实的,是通过销售真实的商品来赚取收入,不属于诈骗型的传销犯罪。即便存在返利计酬,也是基于真实的销售业绩而不是单纯的下线人数,应定性为传销行政违法,而不构成传销犯罪。

(2)是否存在层级返利。在现实商业活动中,分销者基于自己推广分享的交易获得分成,一般是合法的,俗称直推奖励;但分销者从其发展的下线所促成的交易中获得分成,则属于间推奖励,是违法的。在传销案件中,如果平台或项目仅存在直推奖励(或静态收益),一层以内系合法,超过一层则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但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平台或项目存在间推奖励(或动态收益),则意味着其具有层级返利的性质,存在以下线人数作为返利计酬依据的传销刑事风险。

(3)涉案平台或项目的主营收入来自销售业绩还是下线缴纳的入门费。实务中,如果涉案平台或项目是以销售真实商品为主营业务,往往意味着其主营收入是真实商品的销售业绩,只要商品能卖得动,有合理的利润空间,其经营活动就一定能持续开展;反之,若其主营收入并非销售业绩,而是来自不断加入的会员或参与者缴纳的入门费,则一旦没有新会员或参与者的加入,平台营收就会枯竭,项目就会崩盘,进而可能陷入传销刑事风险。    

本案中,不少平台参与者表示,从来没有收到过字画、手串等古玩商品,即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产生实际的货物交付和流转,且涉案的文玩商品实际是低价劣质品,不具有真实的文玩品属性,系“道具”商品。同时,随着会员之间的反复转售,文玩商品的价格却水涨船高,严重背离了真实的市场需求和经济价值,直至在平台内部都无法流通。

从文玩平台的分润模式看,当会员转售商品时,新会员支付的溢价一部分成为转售者的收益,另一部分以上架费的形式逐渐分给其上线和平台,这就构成了“平台-上线-会员-新会员”的三层返利;当该会员升级为店长后,每次转售成功,就会形成“平台-店长-上线-会员-新会员”的四层返利,如此反复,层级返利的链条逐渐拉长直到资金链断裂。

可见,该文玩平台之所以被定性为传销犯罪,在入门费和拉人头模式之外,更核心的认定依据是平台商品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层级返利的性质以及主营收入结构。    

 

结语

当前,国内电商业务迅猛发展,竞争极为激烈,唯有切实满足细分市场需求的电商平台或项目才能借助产品、销售、模式等方面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平台经营者过于追求用户规模、分润空间和收益效率,而忽视了在宣传推广、返利规则、用户权益上的合规和风控,就很可能陷入传销刑事风险。

近期,一些办案机关正在针对网络销售平台或项目的涉传问题进行集群战役式打击。对此,相关从业者如何有效应对和防控风险?一旦牵涉入案,又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诉讼利益?敬请关注,后文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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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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