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权威刊物发声:如何认定制售电子烟的非法经营、伪劣产品案件!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08


2025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刊物《检察日报》终于刊发了一篇有关办理电子烟刑事案件的文章《规制超范围销售电子烟应坚持实质审查判断》,该文对目前制售电子烟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的定性做了两个方面的分析:

一是,在制售电子烟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持有的是卷烟、或雪茄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销售了电子烟的,是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并且对于该情形指出需要对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和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解释。进一步强调,“从刑法教义学来看,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持有卷烟、雪茄烟零售专卖许可证销售电子烟,不属于未取得行政许可无证经营,而是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行政许可,是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范围的行为。”这一观点笔者就曾在持有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销售电子烟,构成非法经营罪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证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真不应该定非法经营罪!》两文中多次进行了说明,现在最高检的《检察日报》对该观点再次重申,旨在提醒实务中的办案人员一定要慎重慎用非法经营罪!切不可僵化的只“认证不认人”,只重“形式”不重“实质”。

二是在制售电子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中,对于电子烟是否是伪劣产品,应当委托专业检验机构重点检测电子烟的烟碱、雾化物添 加剂、重金属等成分、含量是否符合有关电子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而这一观点,也与笔者在《带有“口味”的电子烟,就一定是伪劣产品吗?》《无包装标志或伪造冒用产地、地名、质量标志的电子烟,是伪劣产品吗??等文中强调的一致,即电子烟伪劣产品的判断应从产品的成分、含量进行判断,也就是判断产品的成分是否属于国标所禁止添加的成分以及成分是否超出了国标的范围。这对目前司法实务中仅凭电子烟产品的包装、标志、说明书等外观内容、以及带有口味等因素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就认定是伪劣产品的做法进行了纠偏。

那么从《检察日报》刊发的这篇《规制超范围销售电子烟应坚持实质审查判断》,我们可以看到,最高检对于电子烟刑事案件办理的态度是要求办案人员对是否属于无证经营电子烟、电子烟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进行实质解释,在进行判断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谦抑性原则,防止刑事打击的扩大化。相信,在该文刊载后,司法人员能够对办理的制售电子烟的刑事案件引起高度重视,同时,辩护律师也可利用该文实现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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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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