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制淫秽网站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打掉“十年指控”案例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9-20


付费会员制淫秽网站类案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注册会员人数众多;

2、获利金额巨大;

3、淫秽视频数量庞大;

4、实际被点击数惊人。

每个案件几乎都有一项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所以,此类案件辩护起来难度较大。作为律师,必须对案件证据抽丝剥茧,寻找突破口,马律师发现一点,这类网站的服务器大部分在境外,导致电子数据取证时容易存在瑕疵,如果能将电子数据打掉,有可能获得轻判。

以下分享一个典型案例,为这类案件辩护提供新思路。

案例: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9)湘0111刑初730号

案情简述: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搭建黄色网站,采用会员付费制,通过“1569发卡网”向网民出售会员充值所需的卡号及密码,网站共有会员4292个;会员充值金额为人民币522507.10元。经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检测中心鉴定,公安机关通过依法远程勘察录制的该网站上的41部视频系淫秽作品。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涉案不止一人,这里只讲第一被告人)。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4个涉案网站的淫秽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等文件数;实际被点击数;网站注册会员人数;会员注册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均是从网站上截屏取得,没有扣押、封存、随案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也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未达到电子数据完整、全面、客观、及时的标准,导致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4个涉案网站的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人数、会员注册费、被告人违法所得等事实,故本院无法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4个涉案网站的会员数、会员充值金额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被告人量刑均在三年以下)。从案例中我们发现,这类案件中,一般服务器位于境外,若侦查机关没有扣押原始存储介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未达到电子数据完整、全面、客观、及时的标准,导致证据链不完整辩护律师就有机会据此打掉需要电子数据证明的“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人数”“会员注册费”等定罪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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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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