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案件技术人员改定性或不起诉的实务案例梳理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9-19


在网络赌博案件中,技术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赌博软件或者赌博网站的前期开发人员,即软件或网站的提供者;

一类是赌博网站或软件的后续维护人员(包括前端、后端等)。

这两类人员通常会被定开设赌场罪。

法院作出开设赌场定性有法可依,主要依据的是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个司法解释。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技术人员都会定开设赌场,部分人员可能定更轻的帮信罪,甚至可能不起诉。

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定帮信:

情形一:技术人员只为参赌人员(而非赌博网站)提供赌博软件

案号:(2018)粤2072刑初1816号

案件名称:路某某涉嫌帮信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被告人路某某在网络上结识中山市××镇的罗某(另案处理),罗某因想通过网络赌博赢钱便要求被告人路某某提供技术支持。被告人路某某先是提供一款“点球提示"软件,该软件将各大赌博网站上球队点球信息汇总,参赌人员根据上述信息研判投注赌球,被告人路某某收取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租金。后被告人路某某又开发一款“多网同步投注助手"软件提供给罗某使用,被告人路某某根据关键词搜索赌博网站网址,再将上百个出款率高的网站加入该软件,参赌人员使用该软件可以快捷的完成在众多赌博网站上的投注,被告人路某某与罗某约定收取每月人民币20000元的租金,并从赌博盈利中收取20%的提成。罗某为了赢取更多的钱,继续要求被告人路某某提供技术支持,被告人路某某得知一客户有内部赌球信息,就在提供给该客户的赌球软件上开发一后台程序,将实时获取的投注信息反馈给罗某用于投注,收取人民币20000元的保证金和每月人民币20000元的月租。

法院认为:路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情形二:技术公司提供软件但对他人用于开设赌场并不知情。

案件名称:韦某某、林某某等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

案号:(2020)粤0705刑初201号

基本案情:韦某某等三人受林某某委托开发具有赌博功能的机器人软件并提供后期维护服务,林某某用于开设赌场,但证据无法证实韦某某等三人对此知情。

法院认为:韦某某等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情形三:技术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代理利用其游戏开设赌场没有制止,与代理不存在隶属关系,代理开设赌场具有自主实施、不受技术公司限制和控制、赌资不受抽拨等特点。

案件名称:熊某等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

案号:(2019)豫1282刑初430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熊某作为公司负责人,聘用被告人梁某等组织研发未来棋牌类、H5类赌博游戏,聘用被告人陈某等人进行未来棋牌类、H5类赌博游戏推广,招募代理,由代理及其发展的下线代理发展成员、建立微信群,出售虚拟房卡(钻石),通过代理的微信群组织群成员利用公司研发的游戏进行赌博。被告人熊某等明知本公司提供的游戏软件被他人用于赌博,仍积极为游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游戏传播。

法院认为:

被告人熊某等人研发的游戏系符合规定的正规游戏,且推广的部分已经获得国家批准,故不属于赌博游戏;

被告人熊某等人在推广游戏过程中应当是明知代理组织玩家利用其游戏进行赌博活动;

被告人熊某等人对代理组织玩家利用游戏赌博的行为没有制止,并且积极配合,追求该结果发生,其从中获取利益最大化;

被告人熊某等人与代理人员没有隶属关系,对代理人员没有辖制,双方是合作关系。

综上,代理人员开设赌场不是在被告人熊某等人以及三只x熊公司的领导、指挥等管理之下实施,其具有自主实施、不受限制和控制、赌资收益不受抽拨等特点。

故被告人熊虎等人没有设置赌博网站,没有研发赌博游戏,没有自己开设赌场,也没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只是对明知他人使用其游戏开设赌场,并积极予以协助、配合、提供帮助,该行为完全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情形四:获利未超过2万元。

案件名称:靳某等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

案号:(2019)津0117刑初84号

基本案情: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明知靳某某等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赌博记分软件“至尊牌九”及后期技术支持。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明知靳佳胜等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仍向其提供微信号、微信群号,违法所得数额为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张某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具备以下几种情形,技术人员则可能不被起诉。

情形一:只负责一个环节,获利少,有自首、从犯等情节,可相对不诉。

案号: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1〕146、149、152 号等

基本案情:2017 年,余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开发了“**”网络棋牌类游戏(包含牛牛、炸金花等),并制作进入该游戏的“房卡”,在明知他人使用该游戏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向外售卖“房卡”从中获利,并提供技术支持。2018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受余某某雇佣,在明知上述游戏被用于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从事该游戏画面制作、游戏后端制作等工作。

检察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情形二:提供技术支持但未认识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主观上不明知,法定不诉。

案号:温宿县检刑不诉〔2022〕61 号

基本案情:2021 年 4 月下旬,钟某某(另案处理,温宿县公安局已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联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提出其经营的话费充值业务需要系统支持,请周某某兼职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周某某同意后,联系同事陶某某共同兼职为钟某某提供技术支持,其中陶某某负责帮助钟某某在“腾讯云”租用云服务器,又给钟某某部署“流畅”话费充值系统,用于接受、流转话费充值订单信息(即手机号码、充值金额等,以下简称话单),并根据钟某某的指示,做好与合作商的系统对接工作;周某某负责系统的运营维护,查看话费订单是否充值完成、售后跟踪等,并根据钟某某的指示,使用其个人银行卡接受钟某某转账的话费充值款,再将钱款转账给姚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温宿县公安局已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

周某某、陶某某为钟某某聘请的兼职技术人员,为钟某某经营话费充值业务提供系统支持、运营维护等技术服务,客观上均实施了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其中周某某还出借个人银行卡供钟某某使用走账,但周某某、陶某某并不明知完成话费充值资金的来源及性质,亦未认识到钟某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二人主观上并无罪过。

二人的行为均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设赌场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罪行法定以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简单客观归罪,认为周某某、陶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情形三:用于证实技术人员“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存疑不诉。

案号:牡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四川省**公司的法人,主要负责**网站平台和“**”手机APP软件的开发和运维工作,2020年1月,杨某某与李某某协商,将**网站平台改进成可以进行USDT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平台,并承诺除研发费用外,可以给李某某在平台中交易USDT虚拟数字货币总量的一定提成(此约定没有兑现),在2020年7月份,李某某已经开始知道涉嫌了大量的网络赌博和电信诈骗活动利用**网站平台进行资金转移活动,并依然对**网站平台进行维护,且在2020年12月份开始,经杨某某的指示,将**网站平台升级为“**”手机APP软件,并之后对“**”手机APP软件进行维护,李某某在明知是帮助网络赌博和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资金结算的情况下,对**网站平台进行改进和对“**”手机APP进行开发,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李某某获利100万元。

检察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李某某是否明知为上游违法犯罪而改建网站,主观故意未能查清。经提讯,李某某对“明知”予以否认,并辩解其开办的公司主营业务就是网站、软件的开发和制作,接手该业务属于正常业务范围之内,在后期故障修复的过程中,曾听说在网站上购买虚拟货币的人可能使用了赌博的资金进行交易,但李某某辩解称不知道是平台还是交易客户使用了赌博资金,也不确定真实性,称此后就未再进行维护。因此,证实李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

第二,从客观行为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涉案网站、平台进行改建、维护均属实,收取各项费用共计100万元的价格经两次退补侦查公安机关未能查清收取的费用是否超过市场合理价格,也未查清李某某对涉案网站、平台的维修、维护时间、次数等具体情况,故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李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综上,技术人员涉网赌案件,存在改定性即由指控的开设赌场改为帮信的可能,也存在以帮信移送审查起诉最终不被起诉的空间。在辩护方面,可以结合在案证据对技术人员对被帮助行为的主观明知状态、获利情况、具体涉案行为等进行多方位审查,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阅读量:148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0078682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