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8-16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中下旬至7月底,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通过技术人员“问”(另案处理)研发跑分系统并利用该系统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具体流程为:由吴S原负责召集陈L清、尤L卡、李G、陈T(均另案处理)等码商并提供趣互联维码器,码商将维码器上的收款二维码挂至赌博网站,参赌人员点击充值后在跑分系统生成订单并扫码支付,码商在跑分系统确认赌资是否到账,确认到账后由赌博网站给赌博人员上分。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通过跑分系统核对赌资、计算利润并要求码商转账至徐某某、甘M、唐k、向M、周W娴等人的五个银行账户内,后再将所有赌资转至赌博网站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559万余元,收取赌资的4.5%作为好处费,其中3%给吴S原等码商。
案情摘要
①跑分支付结算系统人员:卢某某、徐某某、“问”;
②码商:吴S原、陈L清、尤L卡、李G、陈T等5人;
③徐某某、甘M、唐k、向M、周W娴等5人;
④跑分支付结算系统人员收取赌资的4.5%作为好处费,其中3%给码商;银行卡提供者。
本案最终的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
本案为何不是开设赌场罪,而是帮信罪?
第一部分事实:跑分支付系统
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①通过技术人员“问”研发了跑分系统,并通过跑分系统核对赌资、计算利润并要求码商②转账至徐某某、甘M、唐K,向M、周W娴等人的五个银行账户内③,后再将所有赌资转至赌博网站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通过上述方法收取赌资共计559万余元,收取赌资的4.5%作为好处费,其中3%给吴S原等码商。
第二部分事实:码商收款支付结算
吴S原召集陈L清、尤L卡、李G、陈T等码商②并提供趣互联维码器,码商将维码器商的收款二维码挂至赌博网站。
第三部分事实:赌博人员充值、码商对账、赌博网站上分
参赌人员点击充值后在跑分系统生成订单并扫码支付,码商在跑分系统确认赌资是否到账,确认到账后由赌博网站给赌博人员上分。
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与技术人员“问”实际做的事情就是研发了跑分系统,然后利用该跑分系统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根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明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等帮助。然而可能会有读者对此提出疑问,为什么他们家属会因为网络赌博提供支付结算,却被判了开设赌场罪呢?
谈到这里,笔者不得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开设赌场罪进行区分,以此探讨哪一种情况构成帮信罪?哪一种情况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不具有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等具体犯罪的事先、事中共谋,但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行为。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人X如果仅是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而不明确知道他人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开设赌场或者其他犯罪的,即使他人实施的犯罪是开设赌场,他人实施的犯罪实施最终也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但是,对于被告人X仍不应按照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处理,而应按照帮信罪的正犯定罪量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七个方面: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二、开设赌场罪,是与他人事前、事中共谋实施开设赌场或者明知道他们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的行为。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被告人X如果知道他们是赌博网站,让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由于主观上知道犯罪的具体性质,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他人实施了开设赌场罪,被告人X在司法实践中会被按照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网上开设赌场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开设赌场实施犯罪的四个方面: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结语: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或者支付盒子等服务,被告人X事前、事中共谋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还是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这可谓是“一念天堂、一念地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