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起诉决定书看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中的存疑不起诉情形(下)

办案律师/作者: 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8-05


前 言

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行为人不予追究刑责的认定。对案件不起诉的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对于刑事律师办理具体案件辩护,寻找案件辩点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有三种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法条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笔者通过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并挑选出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正 文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概念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帮助、排除障碍的行为。

二、什么是存疑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当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存疑不起诉案例

1、案件存在关键证据缺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协助运送卖淫女的犯罪事实,且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先通谋不明,关键人物没有到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S县刑不诉〔2019〕121号 

L某为牟利,介绍Q某到XX会所卖淫5次牟利数千元。

不起诉理由:

全案指控L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存在关键证据缺失,卖淫女Q某没有到案,XX会所组织卖淫的幕后主谋W某没有到案,只有L某本人供述其是和W某约定好送女朋友Q某到XX来卖淫,另外Z某等人也证实L某是送女朋友来卖淫,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L某协助W某运送卖淫女的犯罪事实,且L某和W某是否存在事先通谋不明,关键人物没有到案,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L某不起诉。


2、仅有一名卖淫女的证言证实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缺乏其它证据的印证,行为人否认有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L某明知H某(另案处理)在S市S区X街道X宾馆内经营SPA会所,组织J某、F某、Z某等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仍在会所外为其望风。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仅有一名卖淫女的证言证实L某的犯罪事实,缺乏其它证据的印证,L某否认有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故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L某不起诉。


3、行为人所在单位组织卖淫证据不足,行为人是否明知单位组织卖淫事实不清。

基本案情:

S刑不诉〔2019〕138号

Z某于应聘到S县城“XX”养生休闲会所上班,主要工作是负责前台收银和登记会所里技师上钟服务表明细。“XX”养生休闲会所为男性提供A、B、C、D、E五种服务,其中B、C、D、E四种服务为色情服务。该会所被S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查获。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S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XX”养生会所组织卖淫证据不足;第二、Z某是否明知“XX”养生会所组织卖淫,事实不清;第三、认定Z某为管账人证据不足;第四、Z某是否还负责其他工作、是否仅领取正常薪酬事实不清。因此,决定对Z某不起诉。


4、行为人主观上意思联络和客观上具体协助行为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Z检公刑不诉(2018)51号

W某在X会所担任三楼楼面经理,经公安机关查获,X会所存在卖淫行为。

不起诉理由:

侦查机关认定W某协助“XX”等人组织卖淫,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W某与“XX”等人主观上意思联络和客观上具体协助行为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W某不起诉。


5、认定行为人在卖淫场所培训卖淫女的事实清楚,但证明其因培训而收取高额收入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R检公诉刑不诉(2017)52号

Y某伙同L某等人在X区***大道***酒店租赁该酒店二、三楼,开设名为***会所组织妇女卖淫。

G某通过朋友介绍至***会所上班做技师,为他人提供性服务,期间,会所聘请G某为培训师,负责对新进卖淫女的系统培训,发放工号、统一服装等工作。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S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G某在卖淫场所培训卖淫女的事实清楚,但证明其因培训而收取高额收入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G某不起诉。


总 结

从上述案例来看,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中存疑不起诉主要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从而获得不起诉对结果。

第一个案件,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先通谋不明,关键人物没有到案,关键证据缺失,不符合起诉条件;

第二个案件,仅有一名卖淫女的证言证实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缺乏其它证据的印证,行为人否认有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第三个案件,行为人所在单位组织卖淫证据不足,行为人是否明知单位组织卖淫事实不清;

第四个案件,行为人主观上意思联络和客观上具体协助行为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

第五个案件,认定行为人在卖淫场所培训卖淫女的事实清楚,但证明其因培训而收取高额收入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因此在实践中,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在案证据,参考上述存疑不起诉情形,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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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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