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翻新手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典型案例分享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7-18


裁判要旨

“翻新手机”是指回收“二手手机”并经过维修或零件拼装后重新包装予以出售,“翻新手机”一般要对旧手机的外壳进行更换以及软件刷新。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购入“经过维修,更换非原装苹果手机的零部件以及外壳,并配以新包装盒及耳机、数据线、充电头”的“翻新手机”并予销售,无论其冠以“原装”、“二手”或“翻新”手机名义出售以及售价的高低,也无论其将“翻新手机”销售给中间商抑或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相关购买者知道或者不知道“翻新”行为没有经商标权人授权同意,均不影响对该种销售“翻新手机”行为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定性。

基本案情

自2010年起,被告人张某以深圳市百世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速卖通平台开设店铺从事销售手机、平板等电子产品业务。后其注册成立深圳市优利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优利丰公司),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速卖通平台销售手机、配件以及其他电子产品等业务。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雇佣被告人魏某、李某1、曹某某、陈某某、丁某某、郑某某、翁某某、李某2等人,在没有取得苹果、华为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华强北市场采购翻新苹果、华为手机,并采购相应的手机包装盒及配件,通过重新包装后在其开设的速卖通店铺向境外客户销售牟利。其中,被告人张某系公司老板,负责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被告人魏某系公司行政及业务主管,并负责速卖通平台的一家店铺经营管理;被告人李某1、曹某某分别为速卖通店铺店长,负责速卖通店铺的经营;被告人陈某某系采购及仓库主管,负责公司采购及仓库管理;被告人丁某某、郑某某、翁某某系公司采购员,被告人李某2是该公司司机,负责接送货物并参与手机检测。

2019年8月28日,公安民警先后抓获被告人张某、魏某等,现场查扣疑似假冒华为手机P20lite手机108台、疑似假冒苹果手机683台,在该公司外出采购车辆上抓获被告人李某2等,并在该车上缴获疑似假冒苹果手机175部。

经权利人鉴别,上述缴获的683台苹果手机、手机包装盒及配件、充电头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缴获的108部华为手机为重新翻新组装的带有华为注册商标手机,亦为假冒华为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对现场查扣的电脑进行现场电子数据勘测并经核实,被告人张某等人在速卖通账户xgylf、cn116094941销售各型号假冒苹果手机的总金额共计人民币67440469.14元【(8920426.21+600357.18)×7.0835】。现场查扣的假冒华为P20lite手机货值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1046588.04元。

经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对现场查扣的电脑主机以及九名被告人的自用手机进行鉴定,恢复及提取的相关数据显示,电脑主机中储存有价格表、出库情况、采购测机及发货表以及苹果、华为手机的订单列表等信息。九名被告人的手机社交软件聊天记录有关于翻新机的相关信息。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100000元。其他八名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张某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二手手机”不同于“翻新手机”。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并非购入未经处理的“二手手机”原样直接销售,其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购入的所谓“二手手机”均系经过“翻新”,即经过维修,更换非原装苹果手机的零部件以及外壳,并配以新包装盒及耳机、数据线、充电头的手机,手机新包装盒以及配件等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商标权人的商标。该“翻新手机”的行为并未取得手机商标权人的同意,手机的包装也并非手机原有包装或经商标权人授权同意而印制的包装,故该种“翻新手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二手手机”。该种“翻新手机”在市场上流通,并因此产生种种质量问题、售后问题,也必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手机品牌的评价降低,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系明知手机为“翻新手机”而购入并销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是否再对所购入“翻新手机”进行检查、改动改装,将“翻新手机”销售给中间商抑或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冠以“原装”、“二手”或“翻新”手机名义出售以及售价的高低,相关“翻新”手机购买者知道或者不知道“翻新”行为没有经商标权人授权同意,均不影响对该种销售“翻新手机”行为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定性。上诉人所辩称其仅销售“二手”苹果手机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张某等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7440469.14元,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46588.04元,9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均应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原审根据9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分别判处相应的主刑及附加罚金刑,均无不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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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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