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行为人不予追究刑责的认定。对案件不起诉的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对于刑事律师办理具体案件辩护,寻找案件辩点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有三种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法条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话务员”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笔者通过对“话务员”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并挑选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一、法定不起诉情况下的不起诉决定
1.1何为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亦称为“绝对不起诉”。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具体案例
行为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F县检刑检刑不诉〔2021〕Z114号
A某、B某等人发布广告招聘话务员从事“微商引流”工作,工作方式是让招聘来的话务员冒充消费者,给不特定的商家打电话谎称要去消费,骗商家把特定的微信号加为好友,每个微信号至少要加满200个好友,按添加好友的数量给话务员结算工资。案发期间A某和B某组织话务员拨打电话上万次,非法获利数万元。C某于2020年6月中旬到A某处从事话务员工作,工作两、三天,结算工资300余元。
【不起诉理由】
C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对C某不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情形下的不起诉决定
2.1何为酌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酌定不起诉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被不起诉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二)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2.2具体案例
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以及从宽处理情节。
【基本案情】
Z检一部刑不诉〔2021〕Z57号
A某、B某(另案处理)租用X区X栋X室成立“X网络有限公司”,招募C某、D某、E某、F某(四人均另案处理)以及G某等人为话务员,按照上线H某(另案处理)发送的电话号码和话术单,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向目标人群拨打电话,吸引客户添加H某向其推送的微信名片或微信群。目标客户中已有2人被诈骗共计人民币36356元。
G某通过网络招聘信息,应聘到A某、B某开设的“X网络有限公司”上班,做电话客服,非法获利人民币1230元。G某通过****的手机号码拨打被害人I某电话,邀请I某加入上线推送的股票交流群,被害人I某通过扫描群内客服推荐的二维码,被人以向虚假理财APP内充值方式诈骗11700元。G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不起诉理由】
G某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以及从宽处理情节,决定对G某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情形下的不起诉决定
3.1何为存疑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当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2具体案例
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H检诉刑不诉〔2021〕12号
侦查机关指控,A某自己开办话务员工作室,并教导B某、C某(另案处理)开办话务员工作室,A某将“XAPP名为XX”的上线介绍给B某成为B、C某的上线,A某、B某、C某雇佣员工给YAPP等APP中的商家拨打电话,以咨询商品为由让商家添加上线每天指定的微信账号好友,按添加指定账号的人数结算,A某、B某某、C某为“XAPP名为XX”的上线提供非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共计10余万元。
【不起诉理由】
在案证据不能支持证实A某、B某等人为上家添加的微信、QQ好友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认定A某、B某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不起诉。
总结
综上,律师在办理话务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罪轻辩护的,可以结合案情,以“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不成功也可以为审判阶段从轻处理做好辩护基础。
如做无罪辩护的,在证据审查方面,应着重审查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案件中案涉事实是否已查清,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等。
关键词
帮信 明知 话务员 从犯 不起诉 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