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4-02
参考判例:被告单位TZ公司、李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一案,(2013)大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指控:TZ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李某,李某与JA金属制品厂崔某签订光亮铜米购销协议,从崔某处购入铜米,以转账支票支付货款。李某陆续从崔某处拉走价值470万元元铜米,开具转账支票12张,经银行核对该12张支票为空头支票。所拉铜米大部分经加工生产后出售,剩余铜米被低价出售,所得全部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后TZ公司人去楼空,李某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RX金属加工厂与TZ公司签订购销协议,协议约定:TZ公司自RX金属加工厂购进光亮铜米,TZ公司自RX金属加工厂提货,货到TZ公司场内5日后,TZ公司以转账支票支付给RX金属加工厂货款。此后,TZ公司多次自RX金属加工厂购进铜米,部分货款未支付,TZ公司给RX金属加工厂开具了空头支票。被告人李某在上述购销过程中,系TZ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08年10月,RX金属加工厂名称变更为JA金属制品厂,崔某系RX金属加工厂和JA金属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其后,崔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涉嫌票据诈骗案立案侦查。
针对上述指控,及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我们做以下几点辩护总结:
第一,关于TZ公司给RX金属加工厂开具空头支票情节。
结合李某本人辩解,TZ公司在提走RX金属加工厂货物后,应崔某要求给RX金属加工厂开具了空头支票,崔某要空头支票目的之一是证明TZ公司欠RX金属加工厂相应货款。其与崔某讲好TZ公司账户上当时没钱,等TZ公司自银行贷出款,再通知崔某去银行存上述支票;崔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的陈述与上述李某辩解主要情节一致,但此后及庭审时的陈述改变,称当时不知是空头支票;证人王某甲(TZ公司业务员)的相应证言能印证李某供述的情节。购销协议约定,货到TZ公司场内5日后,TZ公司以转账支票支付给RX金属加工厂货款。
第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TZ公司将自RX金属加工厂购进的部分铜米低价出售的情节。
李某辩解,因部分铜米有质量问题,而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了;证人王某甲证言,质量有问题的铜米只能做铜排,TZ公司没有铜排的订单,又急用钱,就把这部分铜米处理了,每吨便宜四五百元,大约赔了一万多元,卖给了XM铜业有限公司;证人王某乙证言,其是XM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因为价格挺合适,XM铜业有限公司买过TZ公司几十吨铜米,具体成交价格记不得了,当时铜米的价格几乎每天都在变,每吨上下浮动几百元都属于正常。
第三,关于TZ公司未支付给JA金属制品厂货款的原因。
被告人李某辩解,因遇到金融危机,TZ公司无力支付货款,后其失去了对TZ公司的控制,于2009年3月离开TZ公司;证人杨某证言:其于2006年初至2009年3月在TZ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财务工作。TZ公司因未能自银行贷到预期的款额,资金流转受到很大影响,2008年10月,铜价由每吨6万元左右跌到每吨不到3万元,公司赔了很多钱。
铜价跌后,公司产品卖不出,之前进料的欠款一直被催讨,形成了恶性循环,不只欠JA金属制品厂的款,还有很多的欠款无法偿还。TZ公司自铜价下跌后一直勉强维持,2009年3月彻底停产,公司也没人了;证人王某甲证言,因银行贷款迟迟不到位,加上经济危机,铜价跌的厉害,TZ公司损失严重,所以一直没有钱支付给JA金属制品厂。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上述三点争议问题,我们可以看出,从主观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TZ公司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得JA金属制品厂财物。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单位无罪;被告人李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