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卢捷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0-31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扣减相关案例整理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而言,集资金额的多少,是决定这起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当事人量刑轻重的重要标准之一。比如根据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
而如果一个非吸案件,集资金额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但是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发现部分金额并非通过非法集资而来,并且扣减掉这部分金额后,涉案金额可以降到500万元以下,那么当事人的基准刑就会从五到十年降到五年以下,量刑结果相差巨大。因此,非法集资案中,数额的认定尤为重要,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案件金额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是否将合法资金不当地计入案件中等等情况。
笔者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金额扣减的几类常见情形》一文中,也对集资金额扣减的几类重要情形进行了相关整理,本文将延续前文的内容,对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检索并整理,供各位同行或者涉案的朋友在需要时可以参考援引。
1.复投金额扣减相关案例--投资到期后未将资金提取出来的,而是直接续签、续投、复投的,金额不应叠加计算。
案号:(2022)沪0109刑初56号
裁判要旨: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应计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金额,但转单重复投资的金额,因处于行为人所吸收控制下的资金始终为首次所吸收的金额,对金融管理秩序未造成二次破坏,不宜重复计算。
2.非法集资过程中,行为人向他人合法借贷的金额予以扣减的相关案例(尤其是民间借贷类非法集资案)
(1)案号:(2020)湘1381刑初91号
裁判要旨:非法集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前向他人借贷,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后,将原先的借贷转化为非法集资项目金额的资金,不属于非吸资金,不应列入非吸资金的清退基数,予以扣减。
(2)案号:(2017)苏1322刑初55号
裁判要旨:集资行为人直接向他人借款的,不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取得”,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相关金额应予以扣减。
(3)案号:(2016)闽0702刑初439号
裁判要旨:出借人为经依法批准具有资金发放资格的金融企业,且无法证明该借款系行为人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的,应认定该借款属企业间合法的借贷行为,不应认定为行为人非法吸收的资金。
3.仅有投资人陈述或者其他单一证据的,不足以认定,相关金额予以扣减的相关案例
(1)案号:(2020)闽0702刑初94号
裁判要旨:审计报告所统计的集资金额,与随案移送证据中的集资参与人的报案金额及提交的相关书证无法相互印证,且审计报告未对其指控金额的集资参与人人数予以明确,故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犯罪金额的唯一证据,因结合在案证据,以能够实际确定的集资金额进行计算。
(2)案号:(2015)驻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要旨:仅有他人的言词证据证实了被告人介绍他人到集资平台存款的事实。但被告人予以否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对集资平台的集资行为提供帮助,涉及的金额不能予以认定。
(3)案号:(2022)赣0825刑初132号
裁判要旨:仅有“出借人”的陈述及借条,但被告人辩称借款金额有误并要求以借条真实性存疑为由要求进行鉴定,侦查机关未予以鉴定,且所谓的出借人在补充侦查期间也未提交相关转账凭证予以印证的,采纳被告人的辩解,对相关金额予以扣减。
4.当事人本人及亲属投资金额扣减案例
案号:(2019)渝0155刑初252号、(2020)陕0116刑初68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自己及同案人员在非法集资平台投资的金额,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应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