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辩护跨界研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裁判要旨(2020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0-09


黄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笔者通过多种公开途径进行检索,收集符合要求的无罪案例,其中未达到立案标准或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组织、领导者的情况,是该罪无罪的主要缘由,笔者选定了三个具有参考性的无罪判例,从中提炼无罪辩点,以供办案参考。

一、【仅积极参与、未起到关键作用】在案证据仅能认定原审被告人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发展下线加入和购物。无法证实他们在传销活动的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8)内刑再5号 刘某、陈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审宣告无罪案

裁判要旨

一、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按照查明的涉案公司的会员条件和奖励制度看,被告人这一层级的会员除有购物优惠外,并不因其下线销售商品或发展会员而间接获利。

二、在案证据仅能够认定被告人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发展下线加入和购物。无法证实被告人系涉案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亦无法证实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

三、参照《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认定被告人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认定被告人系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

综上所述,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认定被告人是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抗诉机关提出按照《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认定被告人不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抗诉理由虽有不妥,但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的抗诉意见能够成立。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申诉理由亦能成立,应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审被告人刘某无罪。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二、【一人控制多个账户,无法查证被控账户是否实际参与传销活动】直接以鉴定意见认定下级会员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言辞证据与鉴定意见、网络层级图等无法相互印证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2018)云0323刑初53号  陈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宣判无罪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一人控制多人账户的情形,无法查证被控制账户是否为实际参与传销活动的,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参与者;另外,直接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下级会员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当根据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言辞证据与鉴定意见、网络层级图等能相互印证的部分来综合认定。但结合本案全案证据,仅能查证被告人陈某某在成为“善心汇”会员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谢某耀等人,其余下线人数无法查证,不能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达30人以上,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善心汇”传销活动组织内部发展的人员数量已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

综上,公诉机关所列举的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陈小永加入传销活动组织并发展下线,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但不能证实被告人陈小永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0人以上以及在传销组织内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能认定被告人陈小永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三、【人数、层级未达入罪标准】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明上诉人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这一事实的证据锁链。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 贾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改判无罪案

裁判要旨

一、本案上诉人的下线人数以及层级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上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大经理级别,下线仅十余人,且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供述证据材料中的人员网络图中的很多人员其不认识。

二、经二审审查,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三、本案证人证言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形成证明贾某某“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这一事实的证据锁链。

综上所诉,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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