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有效辩护系列文三之从梁鸿甡案看无罪裁判要旨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2-17


黄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为探寻虚拟货币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无罪辩护规律,本文将从一起法院的无罪判例中,结合该类型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该案的无罪裁判要旨中探寻虚拟货币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如何进行精准有效的无罪辩护。


由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5号 判例,这是一起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梁鸿甡明知被告人钟庆成实施非法传销活动,仍充当被告人钟庆成非法组织的协调者、管理者,被告人的行为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且还属“情节严重”,判处被告人梁鸿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梁鸿甡不服提出上述。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上诉人梁鸿甡构成犯罪有误,予以纠正,改判被告人梁鸿甡无罪。

 

无罪裁判要旨上诉人在帮助同案人下载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供会员购买时,没有足够证据证实上诉人知晓其实施的是传销活动,上诉人仅在同案人的指令下从事了传销环节中一些简单的劳务工作,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无罪理由:第一、被告人梁鸿甡被被告人钟庆成雇请,主要为其从事房屋租赁,偶尔帮助被告人钟庆成进行网络管理、下载并上传网络电话卡号、密码。被告人钟庆成对梁鸿甡按月支付工资,梁鸿甡在瑞华公司中仅为普通雇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第二、现有证据只能证实上诉人梁鸿甡受钟庆成安排从事果园、房屋租赁管理,并没有参与电话卡销售活动,也没有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上诉人梁鸿甡只是在钟某的指示下,帮助邮寄过手机和下载过几次网络电话卡账户、密码并上传到瑞华公司网站上,梁鸿甡于2012年4月份才开始为钟庆成打工,且每月的工资只有2000元,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第三、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不能足以证实上诉人梁鸿甡对上诉人钟庆成实施传销活动是明知的,上诉人梁鸿甡仅在钟某的指令下从事了传销环节中一些简单的劳务工作,故上诉人梁鸿甡主观上没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梁鸿甡构成犯罪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鸿甡所犯罪名不能成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鸿甡及其辩护人关于梁鸿甡无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3)鄂随县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二、上诉人梁鸿甡无罪。


    ——黄宇撰写于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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