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法律法规汇总(2018年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05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法律法规汇总(2018年版)

周逸舒: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目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配套规定

《票据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地方量刑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正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配套规定

《票据法》

第一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地方量刑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39.刑法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⑵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十八、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承兑、付款、保证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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