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律法规汇总(2018年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05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律法规汇总(2018年版)

周逸舒: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目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配套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地方量刑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公安文件

《公安部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凭证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公经〔2003〕88号,20030127)

正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配套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地方量刑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38.刑法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⑶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⑷收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公安文件

《公安部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凭证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公经〔2003〕88号,20030127)

一、关于损失的认定问题

对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借款不能归还的,应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宣布借款人破产,已清算完毕的;

(二)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

(三)借款人虽未被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的;

(四)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公司、企业已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损失的情形。

关于损失的认定时间,应分为定罪损失和量刑损失两种情形来考虑:定罪损失是立案损失、成罪损失,应以公安机关立案时为标准;量刑损失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实际损失,以确定最终量刑幅度。

【关键词】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金牙大状;信用证;保函;存单;资信证明;金融票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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