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法律法规汇总(2018年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07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法律法规汇总(2018年版)

周逸舒: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目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各地高院量刑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正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 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 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 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 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

各地高院量刑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33. 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十、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柰证,面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十一、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一)该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或者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达5万元上的情形。

(二)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大或者次数多,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情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12.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

(二)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二)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或者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或者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关键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金牙大状;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银行结算凭证;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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