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概述(2018年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07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概述(2018年版)

周逸舒: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设立目的

时下的市场经济活动运转以“信用”为核心,尤其是在金融领域。而金融票证的真实性已经影响到信用度的问题,并且更为直接地影响到金融活动的秩序。设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金融票证的公共信用,以保证金融活动秩序得以正常运行。

二、立法沿革

在1979年《刑法》中,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第123条曾规定“伪造有价证券罪”这个罪名,其行为表现形式仅限于伪造支票、股票、其他有价证券等行为。

1995年,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在《票据法》颁布后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大量利用金融票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为了规制这些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确立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这一罪名。将指向的行为对象扩大至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以及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等,同时也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纳入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之一。

1997年刑法基本沿用了上述决定的规定,但对其中的附加刑作了一些调整,并且增加了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及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要件

1.行为表现形式

本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有两种,即伪造行为和变造行为。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伪造行为实际上可以分为形式伪造和内容伪造。其中,形式伪造指的是对有价证券或者文书证件外观形式的非法仿制;而内容伪造指的是对有价证券或者文书证件外观形式的非法填写。应当看到,在票据伪造、银行结算凭证伪造、信用证及附随文件的伪造中,该“伪造”的含义,应是内容伪造。该伪造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并不在于伪造了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附随文件这一虚假有价证券形式,而在于形成了一个具有权利内容的虚假金融票证行为。但是,在伪造信用卡这一情形中,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其实质上是兼具形式伪造与内容伪造,即对信用卡外观的非法仿制,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量,也可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变造行为指的是行为人针对真实的金融票证,采取挖补、拼接、翻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制造数量更多或票面价值更大的金融票证行为。变造行为需以真实的金融票证作为基础,只要变造了真实的金融票证,即视为成立变造行为,该金融票证的有效性并不影响变造行为的成立。

2.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金融票证,具体来说,指的是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

所谓汇票,指的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指的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指的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所谓银行结算凭证,是指办理银行结算的凭证和证明;信用证指的是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并交付卖方的一种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附随的单据则包括三类:货物单据、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

至于信用卡,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发给资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用以存取款项和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

上述的金融票证,是本罪的行为对象,其他有价证券等等不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要件

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并且需要具备使用目的,如果单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却未有使用目的,则并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不构成本罪。此外,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罪数问题

(一)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数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包含了两种行为,即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变造金融票证罪。当行为人既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又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罪之时,究竟应以一罪抑或是数罪进行定罪处罚,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在司法实务中,通常以一罪论处,其理由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属于刑法中的选择罪名,而不是单一罪名,因此,当行为人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或变造金融票证行为时,达到了追诉标准,即能够以伪造金融票证罪或者变造金融票证罪认定。而当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罪或变造金融票证罪时,不能数罪并罚,应当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认定。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其他罪名的罪数认定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通常先实施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再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等行为,前者行为是后者行为的方法手段。在此种情形下,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后,虽有实施相关诈骗行为的目的,但是尚未实施,应当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伪造、变造了这些金融票证之后,又实施了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及信用卡诈骗行为,则要按刑法中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罪名认定

(一)罪与非罪

1.伪造行为

在伪造金融票证行为中,由于对象的不同,“伪造”的含义也会有所不同,这也界定着伪造行为的入罪界限。例如在伪造信用卡这一行为中,根据目前的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单纯的形式伪造也能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而伪造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其他附随的文件、单据,单纯的形式伪造并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2.变造行为

在变造行为当中,应当具有以使用金融票证为目的,若是单纯的过失涂抹或者是利害关系人之外的行为人进行的恶意变更并不属于本罪规定意义上的变造行为,不成立本罪。

3.立案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

根据上述立案标准,若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没有达到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没有达到10张以上的;未伪造1张以上信用卡或者10张以上的空白信用卡的,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此处的“以上”包括本数。

(二)此罪与彼罪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均侵犯了金融票证的管理秩序。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对象之一也是信用卡。但二者的行为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其行为表现形式为伪造行为,即包括对信用卡的外观形式上的伪造,也包括通过在信用卡磁条上输入权利人的信息进行内容伪造。而在妨害信用卡管理中,其行为表现形式为持有、运输、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等行为,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表现不同。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体和行为对象上。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及管理制度,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对象为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行为对象为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六、刑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关于伪造信用卡的“情节严重”的认定为: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为: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关键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金牙大状;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银行结算凭证;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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