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8-24
内容简介: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系列丨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无罪判例无罪裁判要旨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魏乐
近期笔者通过《刑事审判参考》《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无诉案例网、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网络数据库等途径搜索并阅读了大量毒品犯罪无罪刑事裁判文书。经过细致的对比研究,笔者现将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归纳整理如下,以期与实务界的朋友交流学习。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1.行为人事实上没有握有或管理、支配该毒品,没有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1裁判要旨:被告人张某某事先不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邮寄毒品,该邮包上的联系电话不是张某某本人使用的,邮包到了之后本人又不知晓,其也没有领取或者委托他人领取,在公安机关控制该邮包和领取该邮包的他人后,在传讯张某某时,其才知道此事。
1.2(2014)开刑初字第104号张某某等人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2.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完全排除搜出的毒品是他人所有的可能性,定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1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只有证人宋某的陈述证实垃圾桶内的毒品是被告人陈某所有,虽在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类型与被告人陈某黑色挎包内搜出的毒品类型相一致,但公诉机关未提供垃圾桶内搜出毒品包装袋的指纹鉴定、两处毒品的成分比对等证据进行佐证,且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一直予以否认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系其持有。被告人陈某当庭提出毒品系失足女宋某所有的辩解意见,结合宋某有吸毒史及宋某先进入该房间等候被告人陈某,亦不能完全排除该些毒品是宋某所有的可能性。另公诉机关未提供失足女宋某开房前房间清洁情况的证据,无法核实开房前垃圾桶的情况,亦不能完全排除该毒品是开房前留下的可能性。
2.2(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562号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类似的案例还有(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388号田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5)揭普法刑重字第1号庄楚伟等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惠中法刑一终字第29号陈孝云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无法查清,是否达到入罪的最低数量不明,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3.1裁判要旨:被告人韩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应以查获时其实际持有的数量进行认定,已吸食部分应予扣减。
3.2(2016)冀0104刑初88号韩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被告人既无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也无容留他人吸毒的客观行为,不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1裁判要旨:一、被告人到KTV开包厢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宴请他人饮酒娱乐,而非为吸毒提供场所,其主观上没有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故意,不符合容留吸毒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二、被告人在其所开包厢内发现他人吸食毒品后不予制止,也没有实施将包厢门反锁、为吸毒者通风报信等阻断经营管理者的巡查、报告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1.2(2016)桂14刑终59号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判决书
2.根据司法解释时间效力参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情形时,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2.1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6年4月11日起实行。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时,应参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法律适用时对被告人作出有利评价。
2.2(2016)黑1202刑初99号梁艳如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类似的还有:(2016)川16刑终48号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皖03刑终127号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3. 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此处的场所应当是具有一定的范围四至,具有一定隐蔽性、私密性,能为行为人控制的一定空间,如房屋、汽车、有围栏的院子等。如果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为空旷的广场等具有公开性、非行为人所能控制的公共空间,不构成本罪。
3.1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在某村基围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因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而基围是固有的、相对开放的场所,不属于被告人冯某所提供,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在基围上与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能成立,对该指控不予确认。
3.2(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2869号冯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魏乐,写于2017年8月20日)
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广强刑事律师;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无罪判例;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