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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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易章等涉嫌开设赌场案之(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审刑事判决书
(2 008)海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尔生,男,l 980年9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化州市XX镇XX村X号。因本案于2007年9月2 O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 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三伟,男,1 98 7年9月1 0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化州市XX镇XX村。因本案于
被告人钟易章,男,1 9 77年4月1 0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化州市XX镇(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 007]1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尔生、吴三伟、钟易章于2007年9月初开始,以营利为目的,以“板九”的方式,在本市海珠区XX巷XX号XX楼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同月2 0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陈尔生、吴三伟、钟易章及正在赌博的张某某、罗某某等28名赌博人员当场抓获。认为被告人陈尔生、吴三伟、钟易章的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陈尔生、吴三伟、钟易章均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钟易章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易章系从犯;本案属于非典型的开设赌场罪,时间、地点与典型的开设赌场不同:本案情节轻微、赃款较少。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9月初开始,被告人陈尔生、吴三伟、钟易章以营利为目的,以“板九”的方式,在本市海珠区XX巷XX号XX楼协助老板“苏X”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同月20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陈尔生、吴三伟、钟易章及正在赌博的张某某、罗某某等28名赌博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X锦、程X未、张X生、邱X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韩X德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被告人陈尔生、吴三伟的身份材料.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XX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尔生、吴三伟、钟易章开设赌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陈尔生、吴三伟、钟易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另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易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易章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尔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 20日起至2008年4月2 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三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07年9月2 0日起至2008年4月2 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钟易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l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台湾雀九1副、赌资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肖 X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X智
张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