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谷怀涉嫌诈骗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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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谷怀涉嫌诈骗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之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海刑初字第555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谷怀,男, 1950919出生,汉族,广东省怀集县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是广东省怀集县XXXX号,住广州市XXXXXXXXX房。因本案于200792 7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2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080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谷怀、董德华犯诈骗罪,于 20086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承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谷怀及其辩护人王思鲁、被告人董德华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 200894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董德华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谷怀伙同同案人雷震子(别名雷某,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于20078月,通过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XX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和华程理工学院,被告人彭谷怀任董事长,同案人雷震子任院长,随后,在明知道华程理工学院未经广东省教育厅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不能在境内独立办学和与境内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的情况下,仍以华程理工学院的名义与XX校外第一学生公寓、广州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与广州市华强科技技工学校签订《租赁校区协议》,开办位于本市海珠区XX的南方医科大学X校区华程理工学院校本部、位于本市海珠区XXX16巷的华程理工学院XX教学区、位于本市东圃的广州市华强科技技工学校的天河教学区,并聘请多名工作人员在学院任职,以虚假的信息通过网络及中介招生,诈骗被害人财物,其中在XX教学区共诈骗被害人黄某某、冯某某、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人民币61200元,在南方医科大学X校区华程理工学院校本部共诈骗被害人王某、高某某、肖某、侯某、于某、牛某、朱某某人民币60970元,在天河教学区共诈骗被害人陈某、李某某、刘某某、盘某、詹某某、曹某、冯某某、杨某、张某某、胡某某、湛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人民币1 023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谷怀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谷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谷怀辩解是由同案人雷震子提起办学校,他只是私刻了些公章,整个办学过程都由同案人雷震子安排,他是受雷震子的唆使,也不知道华程理工学院没有内地办学的资格,公安机关所扣押的60000元是他的一名姓何的朋友寄给他作入学费用,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同案人雇佣的工作人员,在整个犯罪中是按照同案人的指示办事,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是主犯,同时本案的诈骗数额没有鉴定结论,故真正的犯罪数额无法确定。

    经审理查明,20078月,被告人彭谷怀伙同同案人为非法牟利,通过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XX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和华程理工学院,被告人彭谷怀任董事长,同案人雷震子任院长,随后,在明知道华程理工学院未经广东省教育厅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不能在境内独立办学和与境内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的情况下,仍以华程理工学院的名义与XX校外第一学生公寓、广州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与广州市华强科技技工学校签订Ⅸ租赁校区协议》,开办位于本市海珠区XX的南方医科大学X校区华程理工学院校本部、位于本市海珠区XXX16巷的华程理工学院XX教学区、位于本市东圃的广州市华强科技技工学校的天河教学区,并聘请多名工作人员在学院任职,以虚假的信息通过网络及中介招生,诈骗被害人财物,其中在XX教学区共诈骗被害人黄某某、冯某某、戴某某、李某、胡某某人民币61200元,在南方医科大学X校区华程理工学院校本部共诈骗被害人王某、高某某、肖某、侯某、于某、牛某、朱某某人民币60970元,在天河教学区共诈骗被害人陈某、李某某、刘某某、盘某、詹某某、曹某、冯某某、杨某、张某某、胡某某、湛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人民币102 38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收缴的61 200元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戴某某、冯某某、黄某某、李X、胡某某。广州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将代收的60970元全部退回被害人王某、高某某、肖某、侯某、于某、牛某、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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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下列由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和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采纳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某、冯某某、戴某某、李某、胡某某(以上被害人均是XX教学区)陈述证实,他们通过熟人介绍或网络的方式得知在华程理工学院可以读本科,于是就到华程理工学院入读,并住在海珠区XXXXX第一学生公寓,并提供“华程理工学院教育收费统一收据”证实共交了学费61200元。他们于 2007920在学校报到后到海珠区XXXXX第一学生公寓住宿。但只有六名学生来学校报到,其中一名学生于第三天就退学离开了,学校还有没有其他教学点或其他学生他们并不清楚。学校报到点的老师曾介绍学校预招200300人,但有没有找到那么多学生并不清楚。

2、被害人王某、高某某、肖某、侯某、于某、牛某、朱某某(以上被害人均是南方医科大学X校区学生)陈述证实,他们通过朋友介绍或网络得知华程理工学院招生,并认为学校介绍的情况不错,得知不需要其他条件就可以到华程理工学院报名上学,当时他们在南方医科大学校区报到,并提供“华程理工学院教育收费统一收据”证实共交了学费60970元。由于宿舍没有床铺,他们就到外面住了一晚。到了第二天即 928早上,他们在学校里等了很久也不见人,后来有人发现华程理工学院其实是不存在的,于是就报警了。

3、被害人陈某、李某某、刘某某、盘某、詹某某、曹某、冯某某、杨某、张某某、胡某某、湛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以上被害人均是天河教学区学生)陈述证实,他们的父母通过朋友介绍得知华程理工学院可以读本科,于是到华程理工学院天河区的吉山华强科技学校校区交学费就读,并提供“华程理工学院教育收费统一收据”证实交学费共计人民币102380元。到了 929有同学说被骗了,才发现学校的教职工都不见了,于是马上报警。 2007928有一名姓唐的院长来宿舍,学生们问怎么没有自己的校区,那名院长说校区正在筹建中,到2009年才建成,并说学院的老板很有钱叫他们放心。

4、证人潘某祥(XX第一学生公寓负责人)证言证实,20078月左右,华程理工学院的彭谷怀到XX第一学生公寓找到他的合伙人王某浩,要求让其学生在公寓内住宿,每人住宿费19 30元,但不知为何后来王某浩与彭谷怀谈成联合办学,于 2007918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这事由王某浩全权负责。签订协议之前,他和翁文听王某浩讲有利可图,都同意联合办学。签订协议前他不知道华程理工学院有无办学资质,彭谷怀曾将一些关于华程理工学院的资料复印给王某浩,听王某浩说在网上查到华程理工学院在香港有注册。对外挂出的招牌是“华程理工学院XX校区”,但华程理工学院XX校区与中山大学没有任何关系。招生工作由彭谷怀负责,22日就有6个学生报到并交学费。王某浩说每年每个学生学费12000多元,华程理工学院给他们这边7000元,除住宿费1930元,还有5000多元则用来请教师、买设备、租课室及场地等,能赚多少他不清楚。XXX直街16巷的“东方理工学院”所在地是他与翁文、王某浩合租的,准备做学生公寓及宾馆。他没能力办到Ⅸ联合办学协议书》中规定的聘请教师及提供学生上课的场所,不知道王某浩有无能力做到,他和王某浩、翁文均没有办学经验。

5、证人翁文证言证实,20079月初,潘X祥说他那边学生公寓的房屋不够位,月底有一批学生要来入住,但不知道有多少人,也不知道是哪个学校的,于是他和潘X祥两人合租XXX村十六巷18号大楼的部分房屋,由他与新港经济合作社签订合同。潘X祥是XX第一学生公寓的负责人,王某浩是他的员工。 921,他到过承租的房屋二楼,见有四五名人员,还有“欢迎新同学”的标语。在 2007915左右,王某浩在XXXXX第一学生公寓的办公室说过,有一个理工学院要在这里租房子,也就是租他承租的房屋,租一年,有500800个学生,他同意出租。

6、证人杨松青证言证实,她经亲戚介绍到华程理工学院XX教学区上班,负责发放学生的生活用品等后勤工作,学院董事长彭谷怀口头答应每月给她1000多元工资,学生购买的生活用品提成给她。 920开始接待来报名的学生并给6个学生开了收据,有6万多元。后一学生退学,也退了费用。交学费由潘X祥、王某浩收取。学院的董事长为彭谷怀,戴X平负责招生工作,潘X-1“潘总”,收了一个学生的学费,王某浩为“王总”,收了五个学生的学费,钱兴富负责管理监督工作。该学院比较小,设备环境也很差,连电脑都没有,不像是一问正规的学院。

7、证人古卫华(南方医科大学属下广州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778月时,广州大学纺织服装学院的卫国才老师联系她,说他的一个朋友准备办一所大学,因校舍在建设中,让她联系南方医科大学X校区让一千个学生寄读一年,她答应只能联系500人。她将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汪军请示,汪军表示同意。后卫国才带来彭谷怀、雷震子,彭谷怀提出与其公司联合办学,她要求他们出示相关证书及办学资格,她们担心一年期满后他们不让学生撤出,一直没有答应。后彭谷怀带她去他们在西望租的一个分校区,规模挺大,彭谷怀又拿了华程理工学院的三份相关证明给她看,其中一份是华程理工学院注册证明是在香港注册原件,一份是工商局承认华程理工学院公章的证明原件。她叫叶顺机帮忙在香港工商局查这个公司,查到有这个公司,因此她们确认彭谷怀有办学资格,于 96与华程理工学院签订联合办协议。其公司的主要责任是提供学生宿舍床位,教室,协助教学管理,负责学生生活管理,支付教师酬金。华程理工学院答应每个学生每年交付其公司7000元。华程理工学院负责招生、招聘老师、颁发毕业证。所收学费由其公司代收,收据是华程理工学院的。雷震子曾将学院简介、招生简章、招生录取通知书给她看过,这些资料由理工学院印制。最后实际报到的学生有11个,其中7个在 927报到后交了钱,一共交付了7万多元,其余4名学生没有交钱。华程理工学院的工作人员有董事长彭谷怀,校长雷震子,老总戴X平等。经辨认,被告人彭谷怀是与她谈租赁地方办学事宜的华程理工学院董事长。

8、证人黄海鹏(广州市华强科技技工学校董事长助理)证言证实,20078月底,由于学校招生工作不顺利,学校剩余较多的地方空置,由他组织登报招租。 2007911他们和华程理工学院签订租赁协议,华程理工学院是一个姓韦的副校长与他洽谈,该学院的老板姓彭,该学院院长雷震子在协议上签字。由他们学校负责提供教学、办公、生活、活动场地和设施,对方负责招生、管理,其学校向华程理工学院收取租金每个学生900元一学年,再向学生收取l 500元的食宿费和转产押金200元。在签订协议前,他看了对方由香港发放的华程理工学院的注册证书,以及一些香港方面的批文,还从网上查过该学院的有关资料,确认后才与对方签订租赁协议的。

9、证人张志微(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副经理)证言证实, 200786彭谷怀、雷震子、谭X美来公司找她,委托她公司帮他在香港注册XX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同时成立一分行叫华程理工学院,彭谷怀任董事,占40%股份,雷震子、谭X美为股东,各占30%股份。她按其要求签下注册香港有限公司确认书,并告知在港澳台注册公司只能在港澳台进行经营,不能在大陆进行经营教育培训机构。

1 0、证人龚才华(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的情况与证人张志微基本相同,证实XX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东力理工学院的成立过程,并且证实华程理工学院的代表在注册公司时,公司的张志徽业务副经理已向他们说明,在香港地区以外不能从事办学和教育行业的经营,并由华程理工学院代表签署承诺书,保证公司从事合法的营业经营。香港理工学院成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方发放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股票本、大事记事册、公司公章3枚,分别是董事签字章、文件收发章、钢印。

1l 、证人麦景树(荔湾区西塑村委会书记)证言证实,华程理工学院的代表是雷震子,雷震子与西塑村辖区内的芳华学校签订协议,租赁芳华学校教学设施。后因为华程理工学院的代表雷震子不能提供办学的各种要件,芳华学校因此与华程理工学院发生合同纠纷。他在调解该事件过程中首先制止华程理工学院拉横幅,后协调双方之间的纠纷,双方当时把租赁合同和押金收据交由村委会保管。

12、证人王某浩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华程理工学院XX教区的人员架构是彭谷怀任董事长,钱兴富任学院管理督导,负责学院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运作,杨文伟任学院的文员,主要负责学院的文书工作及财务,招生员56个,其中一个姓戴。他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校日常运作,以及聘请教师和学院工作人员。 2007820左右,一名自称是华程理工学院的代表钱兴富到他办公室,问他有无场地租给他们学院教学和住宿,并希望和他们联合办学。 95左右,钱兴富带他们老总彭谷怀、招生员戴X平及一个“教委的”到他办公室,他带他们到XXX1618号东边楼房参观,彭谷怀说条件不行。91 3日左右,钱兴富送来一张纸条说他们与别的地方签约了,和他们谈不成。 916,彭谷怀打电话给他说签约的地方没落实好,他的学生很快要开学,要他们的场地使用。 918,钱兴富、彭谷怀、戴X平找到他同潘X祥签协议,他感觉有利可图,就把协议签了,彭谷怀一方负责招生、发毕业证书、派钱兴富做教学督导,他们负责提供教学、住宿场地、聘请教师及负责日常管理。彭谷怀任董事长,杨文伟任文员,招生员共有56人, 925彭谷怀给了他一份华程理工学院的授权书,授权他为法定代表人,彭谷怀每个月给他2000元工资。教区所在的场地由他、翁文、潘X祥、潘裕珍、陈崇林向XXX生产队所租,由翁文与对方签订合同。办学中收取每个学生的费用12000元中,他方得7000元,彭谷怀得5000元。除了日常开支,其余的他和潘X祥、翁文分配。第二天,他和潘X祥、翁文就到X洲路的长江批发市场购买了60张床,并打扫房间、布置课室。 920,他和潘X祥、钱兴富、杨松青、戴X平等人接待来报到的学生,杨松青开收据,他收钱,接待3天招到6个学生,其中一个学生要求退学,他们将学费退回。他问彭谷怀等人为什么那么少学生,他们说 928才能集中过来。他不知道彭谷怀所代表的“华程理工学院”有无办学资格,经辨认,被告人彭谷怀就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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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证人戴X平证言证实,他于20076月份在网上看到华程理工学院,后来认识了学院董事长彭谷怀。8月,他对彭谷怀承诺代他们招生,报酬每名学生提成1 000元。他参观了该学院的三个校区,和彭谷怀协议他负责XX楼区300名学生的招生工作。彭谷怀向他出示了华程理工学院在香港的批文,还有和中山大学的协议书,并说在香港批准的大学可以在国内招生,他相信了。华程理工学院招了多少学生他不知道,他只介绍了6名学生给该学院,听彭谷怀说华程理工学院的上课地点在XXX1618号的2楼至6楼,有的课程是在中山大学上。并对被告人彭谷怀进行了辨认。

14、证人钱兴富证言证实,他于20076月通过雷震子认识彭谷怀,雷震子、彭谷怀叫他招生并给予回扣。但他未招到新生。 82他回到广州,雷震子、彭谷怀叫他到华程理工学院XX教学区工作,负责教学管理和生活管理,每月给他40005000元工资。华程理工学院是在香港注册的,他看过注册证的复印件,但港澳教育机构到国内办学的有关规定他不清楚,不知道要不要到高教厅办理备案登记。彭谷怀任XX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雷震子任华程理工学院的院长,华程理工学院下设XX、西塑、天河三处教学区,其中西塑教学区已于8月份关闭。他代表华程理工学院开收据。他没领到过工资。学校的学生是通过江西、河X的教育培训中介网站而招过来的。 2007817 823陆续到学校报到,前后约有200多人,但大部分人和家长见到办学条件都离开了,最终留下报到交钱的只有6个人,后来一名学生退学离开了。

1 5、证人邱荣证言证实,20077月雷震子叫他到“XX工商大学广东分校”做老师,每月给他39004100元工资, 88他到华程理工学院西望校区工作,81 0日左右雷震子给他看了一张香港注册的学院证书,内容大概是“香港注册,同意办学”。820多日,他的一个学生告诉他这种本科学校办学要经有关部门立项审批,高教厅备案才可办学,不然属违规办学,他多次问雷震子学校有否办理相关手续,雷震子推搪说正在办。他感觉学校是违规办校,但为了拿到工资就继续做下去。 920左右,他们转到华强科技学校校区,租用该校宿舍及教学校。学生报到时,雷光负责登记,雷超群负责收钱,江路负责开收据,据他所知共有十多名学生报到并交了学费。华程理工学院没有符合本科教育的教育硬件设施。他在华程理工学院华强科技学校校区任职教务处副主任兼中文教师。彭姓男子是学院董事长,雷震子是院长,徐东伟、韦之生、唐世强是副院长,雷光为招生办主任,董德华为教务处处长。

16、同案人雷震子供述,其真名叫雷震子,但一直对外交往均使用雷震子这一名字。20073月份,他、彭谷怀、谭美和XX工商大学的林炳贤校长商讨合作办学的事,定名为XX工商大学广东分校,后来因为XX工商大学认为他们没有资质可以办学便终止了与他们的合作。这次合作他们共花费了3万多元,损失很大。为挽回损失,彭谷怀就与他商量自己注册一问学校招生赚钱。为此,他、彭谷怀和谭X美作为股东,由彭谷怀具体操作在香港注册XX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并以此为依托注册华程理工学院,并成立华程理工学院XX教区、华程理工学院天河校区和华程理工学院校本部。由他具体负责华程理工学院天河校区工作,租用广州市XX技术学院的场地作为华程理工学院天河校区,并招生收取学费、杂费、学位费等费用。华程理工学院是在香港注册的教育机构,所依托的单位是XX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在香港是合法的,并由香港那边发了印章等材料,但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定,华程理工学院不能在大陆独立办学,在大陆,华程理工学院是没有办学资质。这一点,他和彭谷怀都是清楚的,但他们想利用华程理工学院的名义招生、收费,等学院有钱了,再去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学资质,这样华程理工学院才能办学。至于要多长时间才能成功向教育部门注册,那就要看招生情况,如果招生很多,收费就多,也就有了经费去理顺办学的各种资质条件,如老师、校址、校舍、器材等;如果招生情况不好,甚至没有招到学生就没有经费去做上述工作,自然也就无法达到国家对办学的各种要求,注册也就变得不知何年何月了。至于学院的收费,是他们参照中山大学、华X理工大学的同类收费情况收费的,并没有向教育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备案或者取得其同意和许可。他们在招生简章上写学校是经香港政府批准,具有本科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院校,主要以学历学位教育为主,集文、法、理、工、医、艺等科协调发展的高等学校。并供认华程理工学院占地600亩的校区正在建设,且能提供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等,这些都是他们虚拟的,是不真实的,目的是为了吸}『学生报名,收取更多学费,赚更多钱。招生简章的内容是不可能的。他们之所以设三个校区是因为一方面给人感觉华程理工学院有实力,另一方面是他们根本就没有办学的校址、校舍、老师、场地,需要借用他人的场地才能办学。彭谷怀是学院的院长,他是第一副院长。他是以上述身份,以雷震子的名义与广州市华强科技技术学校签合同的。学院所有的文件、印章均在彭谷怀处听彭谷怀讲有几个有中英文标识的印章,是公司注册时,帮他们注册的中介给的,其他印章如收款章、贫困生录取专用章等印章都是彭谷怀找人私刻的。他经手收过三个人的定位费一共5 000元人民币,已经被他花光。    20078月,芳村西塑的芳华学校董事长与他们签订一份租赁教室、宿舍、运动场的合同,后因为芳华学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纠纷,芳华学校把他们赶了出来,不再合作,并将合同和租金上交村委会保管。产生纠纷的原因是芳华学校到教育部门查询后得知XX工商大学广东校区没有办学资质,他们刚开始是和XX工商大学合作在广东开设其广东分校,但由于XX工商大学不与他们合作,因此所谓的XX工商大学广东校区并没有师资存在过,更没有办学资质。

1 7、广州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单、承诺书及其出具的说明证实,XX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及华程理工学院是委托XX商务大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广州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仅代为在香港完成注册手续,注册手续在香港境内完全合法,首席董事姓名是彭谷怀、股东雷震子、谭美,有彭谷怀签名,总行XX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分行华程理工大学,注册股本是港币10000元。

18、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于 2007926出具的《关于“华程理工学院XX教学区”等办学情况的回复》证实: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独立办学,香港教育机构与境内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应当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审批。教育厅没有审批“华程理工学院XX教学区”、“华程理工学院”、“香港XX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在本省办学。

19、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广东省工商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至 2007926在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未查到香港XX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记录。

20、中山大学保卫处于200792 7日开具的《证明》证实,经与成人教育管理处、国际交流学院、高等继续学院、网络教育学院进行确认,未发现学校与香港华程理工学院存在合作办学行为。

21、华程理工学院与广州市华强科技技工学校签订的Ⅸ租赁校区协议》记载,华程理工学院的签名代表为雷皓。合同约定由广州市华强科技技术学校向华程理工学院提供教学等场地和设施,由华程理工学院负责招生管理等工作。

22、华程理工学院与XX校外第一学生公寓签订的《联系办学协议》记载,华程理工学院签名代表为彭谷怀,XX校外第一学生公寓签名代表为王某浩。华程理工学院负责招生、颁发证书,提供教学大纲,订购课本和学生床上用品,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XX校外第一学生公寓负责场所、为学生办理校园“一卡通”,负责教学和安全,聘任任课教师等。

23、《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证实,翁文与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新港经济合作社于 2007914 920签订,翁文向合作社承租XXX十六巷1620号大楼三、四、六、七、八、九层东边及二楼全层。

24、华程理工学院与广州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证实,华程理工学院签名代表为彭谷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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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由被害人黄某某、冯某某、戴某某、李X、胡某某提供的《华程理工学院入学须知》,该须知承诺学生经4年或5年修完国内普通教学大纲规, 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及格,由华程理工学院颁发国内、国际通用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证书,证书经国家学籍交流认证后,在国家教育信息网可查。

26、由被害人黄某某等人提供以及在海珠区XXX1618~--20号招生办公室缴获的录取通知书,证实了华程理工学院向社会公开招生,向学生介绍的华程理工学院的校址、师资情况及学院所能颁发的学历情况,有虚假成分。

27、广州市荔湾区芳华小学出具证明证实20067XX工商大学广东校区(或华程理工学院)与广州市荔湾区芳华小学签订租用芳华学校办学一事,后因发现华程理工学院办学资格有问题,中止租用教学楼、运动场合同,华程理工学院于20068月离场,证实华程理工学院在录取通知书上所介绍的华程理工学院校址是虚假的。

28、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同案人王某浩收缴的款项已全部发还给戴某某、冯某某、黄某某、李某、胡某某。

29、广州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华程理工学院收费收据以及《说明》证实收取王某、高某某、肖某、侯某、于某、牛某、朱某某的学杂费并已将代收的款项全部退回给上述学生。

30、从被告人彭谷怀处缴获的“华程理工学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等内容的公章19枚。经被告人彭谷怀辨认,这些印章中,蓝色印章有中英文标识的,如XX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华程理工学院等6个是注册公司时,注册机构给他们的。其余的红色印章:华程理工学院、广州市芳华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华程理工学院教务处、华程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华程理工学院财务专用掌、香港XX工商大学国内联络处、华程理工学院收款章、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贫困生录取专用章、定学位费叁千元整、雷震子章、雷震子、彭新民印等,均是雷震子指使他在路边找人刻的。

31、被告人彭谷怀供述,从其家搜查到“华程理工学院”的印章、入学须知等资料及60000元,并在其办公地点搜查到“XX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和“华程理工学院”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学院的印章,XX工商大学的印章、办学资料等物品。红色印章是其在路边找刻章的人刻的,蓝色印章是注册公司和学院时对方给的。20073月,他和雷震子、谭美三人和XX工商大学生的林炳贤校长谈合作办校的协议,校名叫XX工商大学广东分校,他以彭新民的名字和他签订协议,并在互联网进行宣传招生,4月底,他同意雷震子委任叶顺机为招生办主任,戴X平为副主任,后钱兴富、董德华加入学校,他委任钱兴富为学生处处长,董德华为教务处处长,董德华每月工资。7000元,其余人工资待定。6月份,XX工商大学终止和他们的协议。他和雷震子商量,在香港注册公司,在内地办学,并花了9000元通过XX商务大集团的香港注册教育公司以他和雷震子、谭美三人的名义在香港注册“XX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和“华程理工大学”,并拿到了注册登记证照、钢印等。他让雷震子到省高教厅处事办询问备案的事,雷震子回来后说不能备案,为了赚钱,他们仍然决定招生。过后雷震子负责找学校,他负责督促招生工作,并联系戴X平、何金岩为他招生,讲好每招一个学生给他们500元,他告诉他们学校没有备案,国家不承认学历,毕业证由华程理工学院自己制作,但他们仍同意招生。他们第一个校区在西塑明心小学,以“XX工商大学广东分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但因学校条件不行,他们放弃该校区。他们改XX工商大学广东分校为华程理工学院在网上宣传招生,因招生难度增大,戴X平、叶顺机下家招生员都放弃招生。在招生的过程中,他们称华程理工学院是一间有实力的学校,其实只是一间在香港注册,内地不承认空壳学校。另外,他共签订了三份联合办学协议:(1)和王某浩签订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X16巷的华程理工学院XX教学区,之所以称之为XX教学区是因为这里与中山大学很近,他们借中山大学的名义就方便招生很多,而且潘祥、戴平、王某浩等人向学生承诺大部分教学在中山大学内进行等,他不能肯定他们能做到以上承诺,但为了赚钱也顾不上这些。他同王某浩、戴X平、何金岩讲过华程理工学院没有在教育部备案,国家不承认学历,毕业证也是华程理工学院自己制作并发放,国家不予承认。(2)海珠区XXXX医院大学X校区华程理工学院校本部。由雷震子出面以XX工商大学广东校区的名义与XX教育有限公司的古X华签订合同,后他出面重新以华程理工学院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古X华所在的XX教育有限公司负责教学、管理场地等,他们负责招生。至于师资、教学场地、器械等,他们既没有认真考察过,也没有询问过。他们关心的是收费。(3)位于东圃的广州华强科技学校作为华程理工学院的天河校区。他们只是向华强科技学校签合同租场地,其他由他们负责。结果XX教学区只有6个学生报到,其中一个退费退学,学费由王某浩代收,有60000多元。南方医科大学校区也有56人报到,收了67万元,钱在古X华那里。他被缴获的60000元是何金岩帮他招收了20名河X籍学生,从每名学生手上收取3000元定位费,约在 925汇到他的账户上的,但这些学生还没来广州上课。

32、华程理工学院于 2007917出具的Ⅸ授权书》:授权王某浩为“华程理工学院教学区”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教学区的领导组织管理,搞好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33、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证实,彭谷怀的工行帐户于 2007926收到汇款6万元。

34、广东省暂扣财物收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彭谷怀现有60000元被扣押。

35、从彭谷怀处缴获的收据7本、录取通知书和毕业证书样本。

36、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新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 2007927,公安人员在天河区燕领大厦抓获被告人彭谷怀。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入没有诈骗故意的辩解,经查,根据证人潘祥、杨松青、古卫华、黄海鹏、张志微、王某浩、戴平、钱兴富、邱荣的证言,均指认被告人彭谷怀出任华程理工学院的董事长并积极参与学院的建立、筹备、招生等工作,同时同案人雷震子的供述也证实被告人彭谷怀在明知没有招生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商议一起办学,且彭谷怀有私刻公章的行为,另有被告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书证予以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在明知无资格办学的情况下,仍对外谎称有教学资格并擅自招生,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定罪数额无法确定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黄某某等25人所陈述的数额,与每个被害人所提供的华程理工学院的收款收据上所记载的数额能够相互印证,足以采信,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提出60000元与本案无关的辩解,经查,公安机关在扣押被告人的60000元时,被告人曾指认是其收取学生定位费的其中一笔,由于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关于这笔款项的合法来源,故视为本案的赃款,应发还给本案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谷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部分赃款已退还给部分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谷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7927日起 2011326),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印章十九枚、录取通知书十八本、收据七张、毕业证一本,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

三、扣押被告人彭谷怀人民币60000元,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李某某、刘某某、盘某、詹某某、曹某、冯某某、杨某、张某某、胡某某、湛某某、李某某、黄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余某

审判员  刘某

代理审判员  谭某某

                

OO八年九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荫

       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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