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2
第一篇 决战法庭 3.陈世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3)法院的判决书
第一篇 决战法庭 (本篇涉及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3)法院的判决书
一个多月后,就在中国60周年大庆前夕,法院判决下落。乘着喜庆的气氛,当事人得到了满意的判决,我们也舒了一口气。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0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世,男,36岁,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3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
辩护人王思鲁、周峰剑,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9)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该院以当庭出示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为依据,指控被告人陈世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陈世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世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陈世购买象牙制品并非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对其行为会触犯刑法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观恶性较小。2.陈世有自首的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请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时经过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9年3月
2.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查验记录,证实2009午
3.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
4.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该局扣押被告人陈世持有的象牙制品
5.象牙制品照片,经被告人陈世签认,证实照片上的象牙制品是其于
6.机票及护照复印件,经被告人陈世签认,证实其于
7.四川省**公安局及该局**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及证明,证实被告人陈世的身份情况。
8.华南野生动物特种鉴定中心出具的标本鉴定证明(编号:2009-157),证实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送检的疑似象牙制品全部为现代象象牙制品,总净重
9.被告人陈世对其走私象牙制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违反海关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世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世在海关关员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时,即主动向海关关员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陈世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陈世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世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走私象牙制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余海
审判员 马兴
代理审判员 张泊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语
【金玉良言】刑事案件公检法关心的是罪名是否成立,一旦成立,就一般不存在办错案。这种情况下,无罪是“难于上青天”,从轻、减轻则相对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