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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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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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榜涉嫌合同诈骗案(从轻处罚)之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越法刑初字第70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榜,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白云区X里X号X房。因本案于
辩护人王思鲁、周峰剑,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谋,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白云区X园X号X房。因本案于2007年1O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诸葛旋,男,汉族,
辩护人范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08]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榜、梁谋、诸葛旋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里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榜及其辩护人王思鲁、被告人梁谋及其辩护人田新亮、被告人诸葛旋及其辩护人范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榜于2006年12月间,假称广东中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可提供本市桃园花园文化中心工程项目给被害人李某某的广州市三汇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建筑,诱使李某某与其签订承包协议,以收取履约金的形式,诈骗得李某某的人民币385000元。
200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榜通过被告人诸葛旋介绍,认识被害人齐某某,被告人刘榜、梁谋向齐某某承诺中国投资企业集团公司可向其借出款项人民币3000万元,假称广东中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拥有本市桃园花园会所的开发权、使用权及所有权,要求齐某某购买该会所项目股份的30%作为借款抵押物,诱使齐某某与被告人刘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收取定金的形式,诈骗得齐某某的人民币3500000元,并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共同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榜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辩称他和被害人李灯德、齐鲁斌之间的纠纷应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他并没有诈骗故意。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针对第一宗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①“文化中心”项目是真实存在的,中桃公司享有独家的开发权、管理权和经营权。②三汇建筑公司的签约代表人李灯德已经清楚了解中投公司对“文化中心”项目的具体情况。③双方约定办好施工许可证之后三汇建筑公司才能进场施工。④广州市三汇建筑工程公司从来没有向中桃公司提出退款申请。⑤刘榜并没有逃跑。⑥中桃公司、中投公司的资产还是按照正常运作,刘榜并没有转移资产,因此,刘榜并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故双方仅是合同纠纷,刘榜不涉及刑事犯罪;针对第二宗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①文化中心项目是真实存在的,中桃公司享有独家开发权,且刘榜始终以真实姓名参与合同洽谈、签订,他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②刘榜没有与梁谋、诸葛旋密谋,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③刘榜并不是以个人名义与齐鲁斌签订合同,而是以中桃公司和中投公司的名义,故刘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合同诈骗的主体资格,控方以刘榜为控诉主体,明显有违法律规定。④“股权转让协议”是中桃公司与齐鲁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中投公司与齐鲁斌签订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中投公司不向齐鲁斌发放贷款是因为齐鲁斌违约在先,刘榜不是合同诈骗。⑤中投公司拥有强大的融资能力,资信良好,且已为融资作了前期准备工作,如果齐鲁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办好抵押物及股权托管手续,中投公司完全有能力为其融资3亿元。⑥刘榜没有携款潜逃,中投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且若继续履行合同,中投公司将获得巨大利润,刘榜没有潜逃的必要。⑦齐鲁斌尚未取得准格尔旗石屹图煤矿经营权,却以此作为担保诱骗刘榜跟其签订文化中心股权转让协议、抵押合同、借款协议,她才构成合同诈骗,刘榜则是最终的受害者。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两宗合同诈骗事实都属于经济合同纠纷,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刘榜无罪。
被告人梁谋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辩称自己只是中桃公司的一个普通员工,参加的几个工作都是在老板刘榜的要求下进行的,并未参与合同的讨论、起草和签订,也无权做出任何承诺。每月只拿固定工资3000元,从没想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认为借款是在齐鲁斌与刘榜之间进行的,在此过程中梁谋只是从事了基本员工的职务工作,也没有与老板刘榜共同策划、密谋诈骗,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本案也无证据证实他知道老板刘榜诈骗的情况,故被告人梁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法院宣告其无罪。
被告人诸葛旋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辩称自已没有诈骗,也没有与刘榜、梁谋合谋诈骗。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诸葛旋在本案中起到中间介绍的作用,证据显示诸葛旋连合同的起草、项目的考察都没有参与,而且本案中还有邱式平等人也起了中间介绍的作用,他们的性质是相同的,为何只有诸葛旋成为本案的被告人。②合同诈骗的构成必须具有犯罪故意,而诸葛旋是最希望项目成功的人,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从中获益。因此,把诸葛旋作为合同诈骗的共犯之一是与事实不符的,经其介绍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是其无法控制的,诸葛旋只是提供了一个信息给需要融资方,其提供信息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性。他也只是去过中投公司,得知该公司有融资业务,但他无法判断该公司的实力的真实性。同时中投公司、中桃公司也是有合法注册的。综上,被告人诸葛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诸葛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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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榜、梁谋、诸葛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榜参与诈骗二宗,诈骗金额共计388.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梁谋、诸葛旋参与诈骗一宗,诈骗金额350万元人民币。分述如下:
(一)2006年10—12月间,被告人刘榜假称其负责的广东中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桃公司)拥有本市桃园花园文化中心工程项目的开发经营权,并可提供给被害人李灯德的广州市三汇建筑公司承包建筑,诱使李灯德与其签订承包协议,以收取履约金的形式,诈骗得被害人李灯德的人民币38.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公开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灯德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刘榜照片的笔录,证实2006年10月底,他通过朋友罗世科介绍认识了中桃公司的负责人刘榜,但关的名片上写的是中国投资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刘榜称其是房地产投资商,现手头上有一个项目——广州市桃园花园文化中心,工程地点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京溪桃园花园云景路,总建筑面积达11250平方米。这块地是广州百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衲公司)的,但因为百衲公司的母公司白云山企业集团欠中投公司的钱,所以就用这块地来还债,而中投公司则将这块地的开发权交给其子公司中桃公司来开发。他去过现场,确实有这么一块空地,但是没有去百衲公司了解过。刘榜称这个工程可交予他承包建筑。他与刘榜通过两个月的商谈,决定与刘榜所在的中桃公司签承包合同,签约时他用的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即广州市三汇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
2、证人罗世科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刘榜照片的笔录,证实他通过朋友王XX认识了自称是中投公司总裁的刘榜,而李灯德是他的邻居。2006年1O月底,王XX称其有一宗建筑工程,让他帮忙找施工队,他就将做建筑的邻居李灯德介绍给王XX。王XX带领他和李灯德到广州市环市东路的世贸大厦南塔XX室,认识了刘榜和梁谋。刘榜将“广州市广州大道北桃园花园会所工程”的事项向他们作了详细讲解,称这块地是别人用来抵债给其的,建好后其拥有开发权,并要求李灯德提供相应的建筑队资料。就这样,他就成了这笔生意的中间介绍人。据悉,李灯德和刘榜双方签订了合同,李灯德好像还预付了一笔款给刘榜,但款项名称和具体数额他不清楚。但李灯德至今仍未能入场施工。梁谋自称是中国投资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每次开会时负责记录。
3、桃园花园文化中心建筑施工总承包协议书,证实就广州桃园花园文化中心工程项目,发包方(甲方)广东中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承包方(乙方)广州市三汇建筑工程公司在
4、广州市三汇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李灯德在该施工处开出支票给广东中桃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工程履约金(支票号码:1778 7571,开出时间
5、广东中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出的收款收据2张,证实该公司于2 006年l0月31日收到李灯德缴纳的桃园花园文化中心工程图纸资料押金5 000元,2006年12月12日收到三汇建筑工程公司缴纳的履约金38万元的情况。
6、证人赖才桂(广州百衲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广州大道北桃园花园会所是百衲公司的一个建设项目,目前仍然空置,尚未建设。该公司至今未和任何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但参与洽谈合作开发的公司则有很多家,其中包括“广东中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是由其公司法人代表刘榜和他们洽谈的,
他不认识梁谋、诸葛旋这两个人。2004年6月,该公司曾与中桃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经营桃园花园合作协议书》,当时中桃公司有刘榜和陈伟清在场,百衲公司有他和丁XX在场。虽然签订了协议,但中桃公司只缴纳了5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之后就没有再投资开发桃园花园会所了。而按照协议约定,中桃公司必须交齐160万元后,才能获得桃园花园会所的开发经营权40年,但产权仍然归属百衲公司,所以中桃公司还尚未取得桃园花园会所的开发经营权。同时,在签订协议时,他已明确告知中桃公司,桃园花园会所的开发权仍属于百衲公司,中桃公司并不享有开发权,而是享有建设落成后的40年使用权。该公司于04年7月发函给中桃公司催款,又于05年2月再次函告中桃公司若再不交款,就视为违约,百衲公司将中止与其合作开发桃园花园会所项目的协议。但中桃公司没有再交钱了,因此该公司按照发函内容中止了合作协议。该公司也没有委托过中桃公司找施工队或设计单位对桃园花园会所进行规划和施工。
7、证人陈伟清(广东中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证实200 3年下半年,她通过朋友认识了中投公司的总裁刘榜。03年年底,刘榜就邀请她合股成立了中桃公司,关占70%股份,她占30%股份。公司运作由刘榜负责,她不参与实际经营。中桃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投资业务,但成立后没有从事过任何业务。
8、《合作开发经营桃园花园会所协议书》,证实中桃公司(甲方)与百衲公司(乙方)于
9、收款收据一张,证实百衲公司收到中桃公司交纳的桃园花园文化中心开发协议履约金50万元的情况。
10、广州百衲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
11、广州百衲置业有限公司给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于
12、被告人刘榜的供述,供认中桃公司交给了百衲公司50万元定金,又签订了合同,所以取得了桃园花园会所项目的开发权。由于百衲置业公司迟迟未去办理桃园花园会所的施工许可证,所以他没有支付剩余的12 0万元。但由于百衲置业公司承诺肯定能办出施工许可证,所以他和李灯德签订了承包工程合同,并收取李灯德的定金38万元,这笔钱他划到了X永公司的账户上了,用于交劳保基金和土地使用费。但事后仍不能进场施工时,他没有将这38万元退还给李灯德,因为李未曾提出退钱的要求。他知道利用作废无效的合同和项目资料进行诈骗是犯法的,但他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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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榜、梁谋、诸葛旋自称是中国投资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投资部副经理,由被告人诸葛旋将需要借款融资的被害人齐鲁斌介绍给刘榜、梁谋认识,由被告人梁谋虚假宣传中投公司经济实力雄厚,可以为其提供巨额融资,由被告人刘榜虚假承诺中投公司可以向齐鲁斌所投资的内蒙古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屹图3600亩露天煤矿的采矿权项目提供融资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并假称中桃公司拥有本市桃园花园会所的开发权、使用权及所有权,以取得借款需提供抵押物为由,要求被害人齐鲁斌购买该会所项目的30%股份作为借款抵押物,诱使齐鲁斌与被告人刘榜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收取购股款定金的形式,诈骗得被害人齐鲁斌的人民币350万元。被告人刘榜收取上述款项后,转入其所有的广州X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永公司)的账户内,后逃匿。经被害人齐鲁斌报警,公安人员通过网上追逃和群众举报,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公开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3、被害人齐鲁斌的陈述及辨认三名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证实2007年7月,她准备投资购买内蒙古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屹图3600亩露天煤矿的采矿权,因缺少资金而寻找项目融资。8月初,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中投公司的投资部经理诸葛旋,诸葛旋称其公司有大量资金,可以为她的投资项目融资,但是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刘榜的批准。
15、广东省工商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在广东省工商局数据库中查无“中国投资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登记记录的情况。
16、广东中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榜,经营范围为以自由资金进行房地产投资,有效期自
17、中国投资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注册证书,证实该公司于2 002年8月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刘榜是该公司董事。
18、借款合同(合同号:中投字第2007—22号)一份,证实借款人齐鲁斌和贷款人中国投资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19、股份转让协议书[中桃字(070822号)]一份,转让方广东中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刘榜与受业方齐鲁斌(乙方)于
20、抵押合同(合同号:中投抵押字第2007—21号),抵押人齐鲁斌与抵押权人中国投资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21、中投抵押字第2007—21号抵押合同补充协议(一),证实根据中投抵押字第2007—21号抵押合同约定,乙方把广州桃园花园会所文化中心30%股份抵押给甲方,但乙方未能及时付清抵押物定金,现补充约定:如乙方于
22、被害人齐鲁斌出具给广东中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书,证实其保证将其名下的有关物业和资产作为支付股权款项的担保的情况。
2 3、被害人齐鲁斌出具给被告人诸葛旋的承诺书,证实齐鲁斌同意煤矿融资借款成功后,按到位资金的2%一次性支付给受益方诸葛旋,并在煤矿中分配一定股份给诸葛旋的情况。
24、民间借款合同一份,证实
25、被告人梁谋出具的还款单及收据各一份,证实梁谋于
26、中桃公司开具给被害人齐鲁斌的收据二张,证实被害人齐鲁斌于
27、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账户往来查询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齐鲁斌于
28、广州X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注册资料,证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谋,住所在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大院内X号X房,注册资本3万元的情况。
29、证人周伟良的证言,证实X永公司于
30、银行汇划贷方补充报单及相关凭证,证实中桃公司于
31、被告人刘榜的供述,供认他是中国投资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香港注册,在内地没有登记备案,也没有经营地址,梁谋是该公司的挂名股东,没有出资。他从2007年6月开始帮人办理抵押融资业务,但至今没有办成一宗。2007年8月,诸葛旋到他的公司应聘融资业务员一职,并称可以拉到业务,所以他就给诸葛旋一个观察期。诸葛旋就介绍了客户齐鲁斌和邱式平给他认识,齐鲁斌称其在内蒙古投资了一个煤矿急需融资3亿元,首期需要3000万,希望他能融资贷款。由于贷款需要抵押物,所以齐鲁斌主动提出购买中桃公司旗下的桃园花园会所项目30%的股权作抵押。后他收了齐鲁斌的350万元,作为与他合作开发桃园花园会所的定金,这些钱一部分汇入了他的私人账户,一部分汇入中桃公司的账户,他马上又把这些钱划到了X永公司的账户上,用来交桃园花园会所项目的有关费用。因为这个项目是梁谋负责的,而X永公司是梁谋的公司,所以要把钱汇到X永公司的账户上。他与X永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中桃公司交给了百衲公司50万元定金,又签订了合同,所以取得了桃园花园会所项目的开发权。但因经他调查,内蒙古旗川掌镇的煤矿并非齐鲁斌所拥有,所以中投公司一直没有融资首期款3000万元给齐鲁斌。在他与齐鲁斌的这次融资业务中,梁谋和诸葛旋都有参与,其中诸葛旋负责介绍齐鲁斌给他认识,梁谋负责与齐鲁斌洽谈桃园花园会所项目,而他负责与齐鲁斌商谈融资一事。由于百衲公司迟迟未去办理桃园花园会所的施工许可证,所以他没有支付剩余的12O万元。他知道利用作废无效的合同和项目资料进行诈骗是犯法的,但他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诈骗。
32、被告人梁谋的供述,供认他是中投公司的副经理,并在中桃公司负责桃园花园会所项目的工程管理,这两家公司的老板都是刘榜。中投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他人、企业融资,但据他所知至今没有办成过一宗业务。在中投公司里,他的作用就是依刘榜的指示具体执行。刘榜称中投公司内设好多个部门,但他从未见到过。2007年6月,中投公司投资副经理诸葛旋将齐鲁斌投资内蒙古露天煤矿需要融资的资料拿回公司,经理刘榜很感兴趣,他即陪同刘榜到内蒙古进行了实地考察。刘榜觉得可以为齐鲁斌融资3亿元人民币,但需要足够的资产抵押,而齐鲁斌没有足够的资产作抵押。由于齐鲁斌已经支付了几千万元给内蒙古露天煤矿公司作定金,如不继续投资,定金将被没收,所以她请求刘榜帮她想办法放贷。刘榜就要求齐鲁斌付400万元定金购买其另一公司——中桃公司所属的桃园花园文化中心项目30%的股权后,以该股权作抵押,先融资3000万元人民币,使齐鲁斌得以将内蒙古的露天煤矿转名到自己名下,再以煤矿作抵押融资3个亿人民币。这样,齐鲁斌一共支付了350万给刘榜,还剩50万无钱支付,刘榜又想出办法,让齐鲁斌写一张借款5 0万元的借条给他,就当向他借款50万元,以拼足400万元购买股权的定金,实际上他并没有真的借5 0万元给齐鲁斌,也没有将这笔钱给刘榜和中桃公司。齐鲁斌除了与刘榜签订借款合同外,还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和抵押合同,她这样做纯粹是为了给借款提供抵押物,齐鲁斌并不想开发房地产。齐鲁斌交纳的这350万元,都由刘榜划入了X永公司的账户上,然后其中小部分提现用于交租金、管理费、员工工资和公司的日常开支等,大部分又都被刘榜划走了,他也不知道具体流向。X永公司的实际老板也是刘榜,他和周伟良只是挂名股东,没有出资。至今为止,中投公司都没有放贷3000万元给齐鲁斌,他也不知道原因,只有刘榜清楚。之后,他还收过齐鲁斌1万元,因为刘榜称律师办理将桃园花园项目30%股权抵押给中投公司的法律意见书需要费用,他收取后将钱交给了刘榜。在刘榜与齐鲁斌洽谈融资一事中,他向齐鲁斌等人宣传过中投公司很有实力,刘榜拥有资产达14个亿的下属企业、还投资了公路,拥有十多年的收费权、公司还拥有多处房产、地块等情况。而诸葛旋是该事的介绍人,诸葛旋除了没有去内蒙古实地考察外,其他的事情都参与了。他看过桃园花园开发商和中桃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以相信中桃公司拥有桃园花园文化中心地块项目的开发权。中投公司、中桃公司、X永公司的办公室都是环市东路世贸大厦南塔1802房,
33、被告人诸葛旋的供述,供认他于2 007年7月入职中投公司,担任投资部副经理,主要负责联系业务,但公司门口却挂着“中桃公司”的牌子。他只知道该公司的总经理是刘榜,副总经理是梁谋,其他的情况就不清楚了。他入职中投公司后,曾联系过一宗“内蒙古准格尔旗川掌镇投资煤矿的融资业务”,当时他通过一位李先生介绍认识了齐鲁斌和邱式平,二人因投资上述煤矿需要融资,他就将二人介绍给了刘榜。刘榜、梁谋和二人通过多次洽谈,准备融资3个亿,但没有做成,而刘榜却收取了齐鲁斌350万元作为齐鲁斌购买桃园花园会所地块30%股权的定金,因为刘榜要求齐鲁斌购买该股权后用作抵押,才能得到融资款3亿元的首期3000万人民币。齐鲁斌出350万元购买桃园花园的股权,纯粹是为了给借款提供抵押物。刘榜收取了这350万后,没有将3000万贷款发放给齐鲁斌,具体原因他也不清楚。之后,刘榜或梁谋又要齐鲁斌交钱支付律师办理转让股权的手续费等才能放款,开始开价1 0万元,后来因为齐鲁斌没钱了,所以降到一万元,其中有9000元是他借给齐鲁斌的。2007年10月底,他再回公司时,发现公司已经关门,上门贴着“公司集体旅游,有事打香港电话”字样的纸条,此后他也无法联系上刘榜了,也没有再见过梁谋。如果齐鲁斌融资成功,他可以拿到2%的佣金,但至今他也没有任何获益。
识,并从中获益的情况。
34、被害人齐鲁斌出具的收条,证实她于
35、抓获经过三份,证实公安人员通过网上追逃和群众举报,于2007年1 0月31日将被告人梁谋抓获,11月1日将被告人刘榜抓获,11月4日将被告人诸葛旋抓获归案的情况。
36、广州市公安局XX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刘榜的户籍资料;XX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梁谋的户籍资料;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XX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诸葛旋的户籍资料,证实三名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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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互相印证,查证属实,予以采信。现就本案的认定和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综合评述。本案中,控辩双方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诈骗数额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各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这也是区分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关键。经查,被告人刘榜、梁谋、诸葛旋均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理由如下:本案的两宗犯罪都是以桃园花园会所项目为由诈骗,问题的焦点在于中桃公司是否享有该项目的开发经营权。三名被告人均称有权,但该项目所有人百衲公司的负责人的证言及相关证据证实,中桃公司只是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和缴纳了50万履约保证金,此后未按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其他费用,且经多次催告也拒不履行,已经构成违约,百衲公司已中止合作,实为单方解除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即百衲公司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中桃公司实际从未取得过桃园花园会所项目的开发经营权。这一事实,作为中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榜和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梁谋应当十分清楚。
在第一宗犯罪中,虽然被害人李灯德知道在他与刘榜签订承包建筑协议时,刘榜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中桃公司根本不享有桃园花园会所项目的开发经营权,也就根本不可能取得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而刘榜却还要将该项目承包给被害人李灯德,收取其38.5万元的履约金保证金及费用,并向李灯德虚假许诺一定能拿到施工许可证,且07年1月前就可开工。随后,在无法让李灯德进场施工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榜并没有归还履约保证金的意图。最后,刘榜还突然关闭公司携款逃匿,致使被害人李灯德也再无法联系上他。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刘榜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对方当事人李灯德财物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刘榜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榜不构成对被害人李灯德的合同诈骗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在第二宗犯罪中,被告人刘榜、梁谋:①中投公司并未在中国大陆注册或登记备案,被告人刘榜、梁谋却以该公司名称与被害人齐鲁斌洽谈、签订借款合同;②被告人刘榜明知中投公司无能力为齐鲁斌提供借款3000万元,仍作虚假承诺,而被告人梁谋供认中投公司从未成功为他人或企业融资,却对被害人齐鲁斌虚假宣传该公司有对外投资十几个亿的雄厚经济实力,骗取被害人齐鲁斌的信任;⑧被告人刘榜、梁谋明知中桃公司不享有桃园花园会所的开发经营权,还骗齐鲁斌支付350万元定金购买其中30%的股份以作借款抵押,被告人梁谋也未实际借款50万给被害人齐鲁斌,却与其签订50万元的借款协议;④在被害人齐鲁斌缴纳了350万元但尚未获得借款时,被告人梁谋还利用齐鲁斌急于获得借款的心理继续行骗,收取了齐1万元的还款;⑤被告人刘榜、梁谋突然关闭公司办公室,被告人刘榜将赃款转移并逃匿,使被害人齐鲁斌无法向他们追款。上述事实已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刘榜、梁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齐鲁斌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己方的履约能力,利用被害人齐鲁斌急于借款的心理,在收取被害人给付的合同定金后携款潜逃,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被害人齐鲁斌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故被告人刘榜、梁谋及其辩护人认为两名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不予采信。
被告人诸葛旋:①诸葛旋供认自己除了认识中投公司的刘榜、粱剑峰外,对该公司的情况并不清楚,但却向被害人齐鲁斌虚假宣传其公司有大量资金,可以为齐鲁斌的投资项目融资;②被告人诸葛旋自称是中投公司的投资部副经理,同案人梁谋也证实诸葛旋除了没有去内蒙古实地考察外,参与了向齐鲁斌融资的所有事项,包括联系、洽谈、签合同与收款;③诸葛旋自认对齐鲁斌应刘榜的要求支付350万元购买桃园花园会所项目30%股权作借款抵押,但并不是真正购买股权的情况十分清楚;④诸葛旋自认梁谋虽与齐鲁斌签订了借款50万元的协议,但并未实际借款给齐鲁斌的情况十分清楚;⑤诸葛旋供认,在齐鲁斌交纳了350万元而刘榜仍未放款时,刘榜或梁谋又打电话要齐鲁斌交钱支付律师办理转让股权的手续费等,且开始开价10万元,后来因为齐鲁斌没钱了,所以降到一万元,当时他也在场;⑥诸葛旋与被害人齐鲁斌约定,若融资借款成功,他可从中赚取2%的佣金,获益很大。如果被告人诸葛旋对刘榜、梁谋无能力借款的情况毫不知情的话,齐鲁斌借款失败,他的损失也很大,且为此付出了时间和精力,应对刘榜与梁谋的行为十分愤慨,但从被告人诸葛旋的所有供述中均没有这方面内容的反映。且被害人齐鲁斌证实,在她去刘榜的办公室索要借款时,梁谋和刘榜还在那里上班。据此,根据被告人诸葛旋参与本案的程度和对齐鲁斌被骗、自己不能拿到佣金的漠然态度,再结合其他客观证据,可以认定其也具有犯罪故意,即使不具有直接故意,也属于间接故意,即他明知被害人齐鲁斌可能被骗,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被告人诸葛旋主观上具有合同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伙同同案人刘榜、梁谋实施了诈骗行为,依法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诸葛旋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刘榜单独和与被告人梁谋、诸葛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三人的行为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私人财物的所有权,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榜、梁谋、诸葛旋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在第二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榜起决策和领导作用,决定诈骗方式,和被害人齐鲁斌商谈、签订经济合同并收取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梁谋虚假宣传中投公司的经济实力,配合被告人刘榜骗取被害人齐鲁斌的信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诸葛旋负责物色对象,将被害人齐鲁斌介绍给同案人刘榜和梁谋认识,并夸大中放公司的经济实力,在共同犯罪中也起辅助、次要作用,也应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未对三名被告人作主、从犯的区分不妥,本院予以补充认定,并决定对被告人梁谋、诸葛旋依法减轻处罚。本案未指控单位犯罪,且认定单位犯罪证据不足,故对被告人刘榜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刘榜的家属代为退还了被害人齐鲁斌350万元人民币,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三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07年11月1日起至
二、被告人梁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三、被告人诸葛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人民陪审员 黄某某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